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進入第六年 召集人顏慶章建議評選最差判決加強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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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雯晴/台北報導》第26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社會公平」暨2017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於2017年4月10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行,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對岸由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率領8位學者來台參與這場稅法學界及實務界的盛會。今年邁入第六年的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召集人顏慶章表示,多年來主辦單位願意用鼓勵的方式代替鞭策,但是需要鞭策的地方還是很多,他個人建議未來想倒過來評選最不符稅法精神的判決或是行政解釋,加強鞭策的力量。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納保法雖然是在公布後一年才實施,在空窗期的案例就應適用納保法的觀念來思考。但觀察近期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念卻都沒有改,顯然是司法院要檢討的地方。

 

前財政部長亦是駐世界貿易組織(WTO)首任代表─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於致詞時表示,多年來有機會參與台灣很多稅務制度的設計擬定與著作,他常警惕自己及同仁,縱使在政策上掌握很大權力,但總有一天都會離開職位,成為一般納稅人,因此政策的擬定一定要有同理心,在法律範圍內做好執法人分際,不要讓政府成為租稅法律的破壞者,侵害到人民。

 

顏慶章表示這些年透過鼓勵肯定方式,帶動司法單位體會主辦單位的用心,肯定司法貢獻,也希望財政部能體會到,為何會出現不當稅務行政解釋?又為何在個案任事用法上被司法糾錯?顏慶章回憶自己擔任財政部長時,是唯一一位邀集會計師、律師同業公會理事與其他工商團體理事,誠懇希望他們協助檢視財政部賦稅法令解釋有哪些逾越稅法解釋。身為前財政部長,顏慶章鼓勵稅務界同仁多自我省思改進。

 

顏慶章舉1996年他擔任財政部政務次長時,曾發現一項賦稅函釋造成的問題,當年那些綜合券商業者都屬公開上市或發行的公司,國稅局依財政部租稅函釋解釋,核定業者的年度應納稅額,竟超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全年獲利額。整整兩年財政部沒有人處理這個問題,迫使這些業者在當時不僅毫無繳稅能力,也繳不起半數稅額去合法提起訴願,同時有些業者更因此被認定欠稅而限制出境多年,而未繳納半數稅額的訴願及後面的行政訴訟,也因程序不符而被快速駁回。

 

顏慶章指出,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稅法條文有其一定的嚴謹度,但解釋函令之多,有些下屬層級的主管即可發出執行,不僅財政部長可能無法看到或細察就發出,甚至若沒有法律邏輯也看不出問題。賦稅法令的目的不一定是增加財源,但是不當的解釋函令卻可能影響到納稅人生死存亡,或讓企業永遠無法翻身,甚至影響金融市場健全發展與國家的經濟發展,傷害力之大甚至演變成莫名其妙的金融風暴。所幸上述不當解釋函令,不僅經他主動聯合賦稅署主管官員坦承錯誤,修正函釋而且全面溯及尚未確定的案例,尚未確定的案件全部撤回,方徹底解決業界的困擾。顏慶章分析行政解釋函令,層級還不到命令,行政函釋錯誤,不是大法官的解釋範圍,需要靠財政部自我匡正。

 

顏慶章舉802年前,英國大憲章第39條: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害。並嚴正指出,賦稅稽徵要嚴守法律分際,尤其解釋函令不得逾越法律本旨目的,因其涉及憲法財產權的保障,遺憾的是在臺灣解釋函令逾越稅法規定的現象迄今仍在,當政府一旦成為法律破壞者,人民對法律將毫無信賴。期許透過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的遴選,對賦稅稽徵的實務運作能有正面的影響。

 

會中以發布裁判日期順序發布「2017臺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分別是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10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84號、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判字第205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586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630 號判決。

 

另外,臺灣2016年12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將於2017年底施行。預料對於引起爭議的萬年稅單、解釋函令效力等問題,將對兩岸稅法執行與實務發展有重大影響。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納保法雖然仍有若干不周全,遺漏未規範之處,但法律所貴者不在完美而在確實施行,重點是觀念的變革及有時效的保障。賦稅稽徵有賴徵納雙方協同合作,方能共同追求稅捐公平正義。遺憾的是台灣若干稅制反而落後大陸,像避稅原則不能處罰及所得稅來源薪資所得者竟佔稅收70%以上等等。

 

葛克昌表示,納保法雖然是在公布後一年才實施,在空窗期的案例就應適用納保法的觀念來思考。觀察近期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念卻都沒有改,仍未引進納保法的概念,顯然是司法院要檢討的地方。而各國設立的專業法庭,首先成立的一定是稅務法庭,並有專業的法官;反觀臺灣,雖然納保法明定司法院要保謢納稅人的權利,然而現行法官考選並没有稅法一科,顯然專業能力不足,應立即調整因應。另外,納保法明定的納稅人保護官,在其他國家有違法可以暫停執行的權責,臺灣卻只能諮詢,應至少賦予能暫時停止執行的權力,法官也應相信納稅人保護官的專業。至於納稅人保護官目前規劃由財政部任務編組,也有球員兼裁判之疑,建議可以借調檢察官或有律師資格之專業者,來保持其中立獨立性。

圖一:顏慶章表示,多年來主辦單位願意用鼓勵的方式代替鞭策,但是需要鞭策的地方還很多,他個人建議未來想倒過來評選最不符稅法精神的判決或是行政解釋,加強鞭策的力量。

圖二: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納保法雖然是在公布後一年才實施,在空窗期的案例就應適用納保法的觀念來思考。但觀察近期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念卻都沒有改,顯然是司法院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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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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