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案違憲審查制度 讓違憲判決有救濟管道
(記者 吳振昕 台北報導)根據調查,國人對於法官的不信任度高達84.6%,法官的判案素質屢遭質疑,因此當國人面對「恐龍法官」的枉法裁判,該怎麼辦?雖然,我國司法救濟途徑還是有「再審」、「聲請大法官釋憲」等管道,但是現行制度限制重重,能夠成功的比例極低,原本「獨立審判」是保障人權的制度,現在卻成為法官規避枉法裁判的擋箭牌,毫無制衡的機制。
有鑑於此,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於3月31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研討會,期能針對司法國是會議中提出的「個案違憲審查制度」提出具體建言。中興大學法律系主任李惠宗教授表示,個案違憲審查是民主國家皆有的制度,建立相關機制有其必要性。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范文清表示如果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解釋錯誤,侵害人民訴訟權,應該不能豁免於憲法法院之審查之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表示,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全國司改會議推動導入德國「個案違憲審查」制度,他樂觀其成。
李惠宗對各國違憲審查制度做了深入淺出的說明,他表示違憲審查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制度,凡民主國家皆有此制度,區分為「集中審查制」及「分散審查制」:集中審查制就如同我國集中於憲法法庭,分散審查制則是在各級法院皆可以做憲法審查;也區分為「具體審查制」與「抽象審查制」,所謂具體審查制就是以個案是否違憲作為憲法審查之依據,其優點就是能針對個案的現況精準的裁判,但其憲法的適用範圍也可能侷限於單純的個案案例;而抽象審查制就是將個案抽離,而就該個案引起之法律爭點,以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角度審查其合憲性,其優點是可使相同或類似之個案有一體適用之標準,但卻也較無法解決個案實務問題,全面落實人權保障。
李惠宗提出德國有「憲法訴願制度」,個人在基本法遭公權力侵害之審判,都可以提違憲裁判憲法訴願。其缺點是會導致案量太多,但也因此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建立合宜制度,並產生許多影響全世界之傑出判決,成為個案憲法審查落實人權保障之領頭羊。李惠宗認為憲法具有最高階,保障人民基本權,具有國家認定之最高價值,國家如果不能保證這基本權,國家可以不要了。國家是因為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為國家而存在,國家如果變成侵害人權的根源,沒有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國家權力的基礎就會出現問題。他認為採取個案判決違憲審查在制度上有其必要性,但是也的確會有制度上的憂慮:例如大法官釋憲是否變相成為「第四審」?而案量大增,他主張違憲審查制度仍應有選案制度加以限縮,他提出以下幾個選案標準:1. 個案裁判對基本權完全沒有認知,對基本權認知錯誤或欠缺認知;2.判決對所依據事實認知錯誤,把甲事實當成乙事實來裁判,嚴重影響訴訟權;3.嚴重違背證據法則,法院判決採取完全欠缺證據能力的證物作裁判;4. 採取已經被確定判決廢棄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證據。運用此標準,應可將案量控制在合理的審案範圍。在這考慮之下應該採行個案判決違憲審查制度,增加大法官釋憲保障人權之功能,否則依現行制度,大法官一年解釋產出僅十幾件,會使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功能被架空。
范文清表示,個案判決違憲審查制度的檢討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議題之一,他指出憲法第77條解釋令中提到,法律應該要為人民服務,法律不應該對人民造成痛苦。法治國家中司法制度,如果造成人民痛苦,政府機關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要有有效救濟的管道。他指出,如果司法官在解釋適用法律時違憲,其最終判決當然是違法。因此法律裁判違憲造成人民權益損害,自不可豁免於憲法法院的審查。現行憲法法律審查只針對最終判決之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憲作解釋,但是如果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解釋錯誤,應該也要受憲法法院之審查,因此違憲之個案判決有必要建立憲法審查之救濟管道。
蘇友辰對許宗力院長在全國司改會議中推動之個案違憲審查制度表示歡迎,許宗力院長之所以敢於挑戰現行制度,是因為他當過大法官,知道過去大法官的釋憲,假使對於一個不公平裁判,通常僅就於適用的法律其抽象的規範審查其合憲性,做出有效、無效的宣告,聲請人在得到釋憲宣告後,還要在普通法院從頭打一次訴訟,所花費之精力時間都是國家資源的浪費,如果藉由引用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能夠增進司法效能,解決人民的痛苦,當然是張開雙手表示歡迎。
蘇友辰認為,由於我國國情與制度不同,德國憲法釋憲制度是否全盤引用,還是有所改良,其中還涉及司法院的定位及法院制度是採「一元多軌」(民、刑、行政訴訟、憲法審查分庭審理)還是「一元單軌」 (民、刑、行政訴訟、憲法審查一體制)的制度問題。其有所配套措施,有待司改委員會討論,也需逐步調整,不可能一步到位將改革帶來之衝擊降到最小。
小英政府司法國是會議已啟動,是否能端出讓人民眼睛一亮,重拾對司法的信任度?有賴多方聽取學者專家意見,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本著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來改革,才能更貼近人民的心聲。
圖一:中興大學法律系主任李惠宗教授表示,個案違憲審查是民主國家皆有的制度,建立相關機制有其必要性。
圖二: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范文清表示如果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解釋錯誤,侵害人民訴訟權,應該不能豁免於憲法法院之審查之外。
圖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表示,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全國司改會議推動導入德國「個案違憲審查」制度,他樂觀其成。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