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力齊/台北報導)延宕21年的太極門冤假錯案,備受許多法稅專家學者關注,甚至當作課堂教學範例的指標案件,3 月9日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完全沒有採納原告太極門答辯理由,也全然不採、隻字不提對人民有利的證據,連記者會說明判決的理由,內容幾乎和被告國稅局所提供、早已被刑事法院三審判決廢棄不引用、不予採納的起訴資料一模一樣。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三位法官不僅沒有審慎調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證人證詞,還完全引用21年前的錯誤資料。
太極門冤假錯案從一開始,就是侯寬仁檢察官違反法律正當程序、沒有證據就違法起訴的冤錯假案。刑案早在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三審確定無罪無稅,認定敬師禮屬免稅所得,代辦非營利販售,且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但國稅局卻用起訴書違法濫課,不僅讓人民陷入21年,至今無法解脫的泥淖,更讓台灣的人權指標蒙羞,轉型正義淪為虛無飄渺的口號而已。
關於太極門稅務案件,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曾說:「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事實的呈現不正確,後面所衍生的統統都是錯誤的。」前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也提到過:「國稅局引用刑事案件所移送之筆錄,業經判決認不足採信(否定其證明力),以及刑事扣押物部分,稽徵機關也未進行調查及說明與課稅事實之關聯性。」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也認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臺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說:「行政機關本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事實之權利及義務,倘行政機關做成處分證據來源不是自行調查,而是源自檢警調查機關之移送資料,且相同證據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時,行政機關如無其他調查行為即逕行援用證據,本應與刑事法院認定一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採納調查程序更為嚴謹的刑事法院的證據和事實,根本就是選擇性辦案,只看起訴書不看判決書,人民根本就是刀俎下的魚肉,無法脫身。
2012年,依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國稅局不得再引用刑事資料進行課稅,並由國稅局進行公告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的證據百分之百表明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也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證據法教授陳志龍就針對公告調查的結果和事證表示:「7,401份經公告調查,表示贈與的申明表,就是明明白白的證據。從顯示出來的證據資料跟待證事項之間的關聯性去比對,結論太清楚了,全部都是贈與,這沒有認定的模糊空間。」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陳清秀也說:「本件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據了解已有7千多份申明表回復,表明敬師禮之性質。其證據應具有相當證明力,足以認定為贈與行為。」然國稅局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全然無視此項有利當事人的證物。
太極門弟子蔣瑞琴律師指出,同樣事實、同樣證據的稅務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15年3月24日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並在同年7月9日駁回台北國稅局上訴。21年來國稅局的違法課稅處分總計遭行政法院及財政部訴願會撤銷17次!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這次立場明顯偏頗,喪失司法人應堅守的公平審判和證據法則,做出罔顧人民權益的枉法裁判,太極門弟子當天立即按鈴申告法官枉法裁判。
太極門冤假錯案從一開始就是刻意製造的假案,違法的侯寬仁檢察官和國稅局都被監察院糾正,可悲的是國稅局的行政權過大到凌駕五院和總統府,即使政權交替,仍然持續違法濫權,違法課稅。而一樣事實的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不禁讓人懷疑一個台灣怎麼會有二個世界?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在國內政壇討論得沸沸揚揚,人民要求的不多,只求法官秉持良心,嚴守公平正義,才是真正法治國家。
圖說:太極門弟子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三位法官不僅沒有審慎調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證人證詞,還完全引用21年前的錯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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