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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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

錯誤稅單 行政法院不自為判決撤銷 人民很煎熬

(記者 程寧 台北報導)228事件70週年紀念日前夕(2月24日)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及中華人權協會在台大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論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履行及違法的效果」的學術研討會,第四場討論「稅法上之法定程序要件-以所得稅法第83-1條為例」,邀請專家學者一起來檢視現行稅務實務違反正當程序之缺失及法律效果。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表示,司法應作為正當程序之維護者,正當程序是法治國家之核心價值,公權力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即構成違法或違憲。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源浩指出,先進的法國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是在行政程序上面,人民卻能得到實質程序的保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傅馨儀提到,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命行政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於把錯誤的處分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再做一個一模一樣錯的處分,對人民來講真的很煎熬。

台灣在2001年實施行政程序法,但先進的法國,居然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是法國人在行政程序上面,卻能得到實質程序的保障。黃源浩指出,正當程序在台灣的稅法既存制度當中,被當做沒有發生,或是沒有看到一樣的來處理,這是很吊詭的事情,也就是有法律不等於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他提到稅捐機關引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作為課稅依據,法律規定必須報經上級機關財政部核准,不是國稅局人員有權力做決定的。不幸的,這個報經核准的程序,學者一向認為很嚴重,主張如果沒有經過報經核准,程序應該是無效的,可是實務上,法院認為這類的報准程序,只是一個參考的訓示規定,只是個裁量權限,可以補正,也就是說即使在法條已經白紙黑字明文規定,人民有程序權利的情況之下,事實上受不受到保護,還要看實務上法院的見解。

黃源浩以1983 年發生在法國馬賽一位房屋仲介商的案例,說明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只要有重大的程序上瑕疵,就是程序無效,而程序無效的後果,就是如果已過了核課時效,就不能再課稅。由於法國稅法明文規定,如果碰到稅局查帳,當事人有權要求在會計師跟律師當場見證下,才能夠開始查帳程序。上述案例中,當事人因為聖誕假期之故,無法及時找到會計師及律師的情況下,遭到國稅局查帳,並收到補稅稅單,事後,當事人覺得程序有問題,因為沒有受到會計師跟律師的保護,於是提起訴訟。這張稅單經過10年纏訟之後,被法國中央行政法院撤銷,因為認為程序是無效的,且案件已經過了稽徵期限,案件就確定了。這個確定判決,狠狠的給法國所有行政機關一個重要的教訓,法國法院清楚表示,受到律師跟會計師諮詢的保障,是程序正當的重要內涵,此重要內涵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加以代替,就算當事人自願放棄,也必須有足夠的正當理由。這案件發生之後,法國稽徵部開始密集訓練稅務人員,對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並編列了非常詳細的程序作業手冊。

黃源浩感慨地說到,法國是個沒有行政程序法的國家,但如果行政機關,在程序上面有瑕疵的問題,有該做沒有做,該處理沒有處理的,哪怕是假日找不到律師這種事情,都會導致課稅權利的喪失,導致行政處分的無效,而台灣可以花時間把外國的法制抄進來,但是抄進來之後,到底法院有沒有決心去維持正當程序的威嚴,有沒有決心去維持正當程序的法律效果,才是重要的課題。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傅馨儀提到,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稅捐機關要做推計課稅等重大決定,必須要報經財政部核准。這個立法的目的有點像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要漏掉一條魚,「我們不希望有民眾逃漏稅,不希望有人違法,但國家應該要做好把關的措施,讓人民有陳述意見權,讓人民有異議權。」她並表示從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看不到有任何的條文提到,國稅局要是不小心冤枉人民要怎麼辦。

傅馨儀律師指出,稅捐機關人員的法治概念需要再教育,連稅法都不會,要怎樣依法行政。她也強調,公家單位要幫我們做好行政上的事情,但並不代表國家至高無上,任何行政處分,無論是開罰單、稅單,公職人員都要依法行政,而正當的行政程序,不是只有在稅捐稽徵處,只要有行政處分都應該要有正當的行政程序,這是基本概念,「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一條跟第十條,一而在、再而三的講,正當的法律程序應該要落實在一個實質層面上,而不是形式上說說的而已」。

傅馨儀律師表示,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命行政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於把錯誤的處分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再做一個一模一樣錯的處分,對人民來講真的很煎熬,其實讓法官自己做出一個認定,就可以終止萬年稅單。她說到,刑事案件剝奪人民的權益更嚴重,但是刑事案件有一審、二審、三審,時間也都有限制,但是行政卻沒有次數限制,建議應該要比照妥速審判法的規範,每一個稅單都是獨立的行政處分,而每個獨立的處分都有它的行政救濟期限,最主要的應該是要禁止發萬年稅單。她同時也希望程序保障跟法條之間的適用,是符合期待並能夠彰顯在台灣的稅捐實務上面。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稱為「稅法上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稅務案也超過20年,各界期待平反1219終結違法稅單。他以「所得稅法第 83-1條為例談稅法上之法定程序要件」,分別從實體、程序事項提出檢核,提到司法應作為正當程序之維護者,正當程序是法治國家之核心價值,公權力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之人權侵犯,即構成違法或違憲。黃俊杰教授談到,納稅人的權利並不以財產權為限,包括生存權、工作權,還有其他相關的基本權,除了課稅公平以外,也要貫徹正當程序。而第83條之1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國稅局,或者相關稅務機關的職權行使過度浮濫,所以稅捐調查前,必須經過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這是一個必要的先行的法定程序。

黃俊杰教授他以太極門冤案為例談到,根據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判決,稽徵機關未在調查之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亦未經被調查人書面的同意,直接調查銀行資料,並逕行推計課稅,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因此81年已經確定的判決,明顯違反調查的正當程序,已經構成了稅捐處分的重大瑕疵,且自始未經財政部依法明確核准,迄今已過20年,顯然違反調查之正當行政程序,構成稅捐核課權限行使之重大瑕疵,如此情形下,取得之資料不能當作證據。若可補正,納稅者之程序保障何在?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及課徵合法性原則?

黃俊杰教授呼籲,稅捐侵犯行政的補徵及裁罰程序,若稽徵機關自始未調查、未依法定程序調查、未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未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律程序等等,明顯重大的程序瑕疵,已經違背稅捐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應排除違法性所造成納稅者權益損害的效果。

圖1:黃源浩指出,先進的法國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是在行政程序上面,人民卻能得到實質程序的保障。

圖2:傅韾儀提到,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命行政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於把錯誤的處分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再做一個一模一樣錯的處分,對人民來講很煎熬。

圖3:黃俊杰認為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是為了避免國稅局過度浮濫,所以必須經過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這是一個必要的先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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