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十年的納保法 突顯稅官法官人權保障觀念需要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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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十年的納保法 突顯稅官法官人權保障觀念需要再教育

 

(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

    在國內延宕10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終於在2016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並將於一年後正式實施。相關單位應該怎麼做才能夠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2月23下午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誠品商務法律事務所、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於台北大學舉辦「落實納稅者保護專法之具體措施」座談會,邀請包括立法委員、財政部、司法院及法界、學界、財稅會計專家等參加。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通過納保法的版本非原始初衷,有賴廣納各方建言,做為日後修法之參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蔡朝安表示,解釋函令理論是闡釋法律的意旨,而非取代法律,更不能違背立法精神,而納保官建議應從民間產生。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葛克昌表示,他最遺憾的就是沒有將薪資所得之成本扣除,讓受薪階級實質上負擔較多之賦稅。

 

法條未臻完善 仍需持續改善

 

    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納保法立法過程中,有些委員在法條上仍然受到財政部影響,因此通過的版本非原始初衷,有賴廣納各方建言,做為日後修法之參考。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葛克昌表示,他最遺憾的就是沒有將薪資所得之成本扣除,讓受薪階級實質上負擔較多之賦稅。此外財稅機關也在某些法條上動了手腳讓法條之作用大打折扣,例如採推計課稅原則,理應免罰,但財稅單位卻主張如納稅者盡協力義務則免罰,問題是如果納稅人能盡協力義務,稅務機關理應根據納稅者的事證據以課稅,就不能採推計課稅,何來免罰?葛克昌認為「我們要的應該是一個一體適用的行為罰,無故意逃漏稅捐則免罰。」

 

針對現行稅務實務還有不守正當法律程序及不守法的問題亟待改善,蔡朝安表示,事實上憲法就已闡明,人民要依法納稅,但是現在卻演變成稅務機關的解釋函令已經實質取代稅法,基層稅官法律素養不足,卻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力,容易產生問題。解釋函令理論是闡釋法律的意旨,而非取代法律,更不能違背立法精神。

 

    葛克昌表示,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是:國稅應由國會通過實施,地方稅由地方議會通過實施,行政規則都不是法律,法規命令不能增加原法律所無之限制。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全聯會法規委員會鐘華峰則強調,稅法和行政程序法不應脫鉤,稅務機關常常要求納稅人做到非常嚴謹,自己明明已經掌握漏稅證據,卻還要納稅人自證自己漏開的發票,把舉證責任推給納稅人,甚至拿解釋函令壓垮納稅人,其心可議。

 

去除官官相護疑慮 納稅者保護官應獨立設置

 

    納保法中最為人關注的法案之一是納稅人保護官之設置,期待納保官也能發揮如消保官之作用,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賦稅署代表陳慧綺表示,未來納保官在專業性上將遴選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較高層級的人擔任;在中立性方面也將把服務民眾之滿意度問卷調查納入績效考評中,並且每半年績效送交納稅人權利諮詢委員會核定。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委會主委楊淑卿認為,如果納稅人保護官,還是從稅務機關遴選,其思考也將比較偏稅務機關,應該吸納更多不同屬性的人進來,讓納保官成員陣容更堅強。

 

    蔡朝安律師提出,納保官如果仍然存有長官交辦之環境,如何脫離結構性偏見?我們需要的是對立性的看法,因此建議應從民間產生。

 

    記帳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黃明朝表示,保護官的主管如果還是稅捐機關,那考績還是稅捐機關打,還是有升遷的問題,因此他主張應由法官、律師、會計師推薦比較公正。

 

    葛克昌指出,財政部以組織簡化、預算不足為由希望保護官由財稅機關產生,事實上可以由司法院借調有意願的法官轉任,如此財政部免除薪資問題,司法院則免除龐大之稅務訴訟案量,雙方互蒙其利。

 

    鍾華峰則呼籲納保官一定要獨立行政,避免官官相護的印象,希望人民真的可以得到友善的對待,大家權力平等,國家才會進步。

 

納稅人權利諮詢委員會應有更多法稅實務人員參與

 

    陳慧綺表示納稅人權利諮詢委員會在財政部內不只是顧問性質,而是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其成員政府部門不得超過1/3,其他由外界遴聘以達公平客觀之目的。楊淑卿則建議應遴聘會計師參加訴願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以發揮其專長,減少行政訴訟之案件數。更進一步地她認為復查就要有專家學者比照訴願委員會之比例參與,避免原單位官官相護,正本清源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

 

    黃明朝表示,我國報稅的執行中小企業佔97%,其中有80%都是委託記帳代理人協助,很多稅務問題記帳士更了解,因此委員會希望也不要讓記帳士缺席。

 

人權保障觀念不足 稅官法官都應再教育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納保法的制定表示台灣跨出保障納稅人的第一步,但是法官包括大法官保障人權的意識都不足,造成有些判決及釋憲令偏向稅務機關,結果令人遺憾。他表示如何避免稽徵目的擴大法律之解釋,包括稽徵機關及法官都要再做訓練。而稽徵機關常常基於有利課稅之目的,而選擇實質課稅原則,造成法律之濫用,這一點要修正。而有些稅務判決,稅務機關卻不接受法院之拘束,再度用相同理由開單,這種不接受法院拘束堅持己見者,監察院應該要糾正,才能矯正錯誤。林文舟認為稅務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很重要,採實質課稅原則就需要事先報請財政部同意,這觀念一定要建立。

 

    楊淑卿指出行政法院案件稅務案件比例最高,但勝訴率加權平均只有6%,不像德國人民勝訴率有40%。此外法官在稅務實務上都不做自為判決,只做廢棄判決,將案件發回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讓案件來來回回於稅務機關與法院之間,成為萬年不死稅單。她認為台灣的法官人權保障觀念不足,法院對賦稅人權之素養沒有建立好,法官之養成需要建置,她建議司法院應設置稅務實務研習委員會,大家互相交流稅務實務,讓賦稅人權保障能更落實。

 

    葛克昌則建議將納保法納入司法人員國家考試之中,以提升司法人員與稅務人員對稅法之了解。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能夠完成立法,表示政府有心改善徵納雙方不平等的現況,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在未來一年內廣納建言,妥善規劃,務實執行,將是本法未來實施是否成功最主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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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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