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妳)是「公」或「母」?
【新聞疑義1660】你(妳)是「公」或「母」?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同性婚姻議題廣泛延燒,燒到許多家出版社的課本、教材,均令家長不滿火光,甚至有家長發動打電話到出版社向編輯抗議。8年級康軒版綜合活動教科書第四冊中,有「性別」為主題,其中利用性別光譜概念引導學生,並要學生自行圈選「公、母」引起家長不滿。康軒文教集團發言人許牧民表示,教材內容已使用多年,應是近日同婚議題影響,課本內容才被放大。康軒爭議的課本內容中,要學生試著回答三個問題,包括「生理性別:我生下來是『公、母』」,「性別認同:我覺得我是『男生、女生』」,以及「性別氣質:我看起來很『陽剛、陰柔』」。對於性別光譜的概念,台灣各地許多家長均無法接受,更有各地議員接受民眾陳情,如去年台中市議會上,就有兩位議員向台中市政府表達強烈不滿。台中市議員朱元宏日前質問台中市民政局長蔡世寅說,「政府許多表格、身分證和駕照上,性別欄都填寫什麼?」蔡世寅回答,「男、女」,但朱元宏立刻說,「你這樣和課本所教導並不一致,」並以課本內容舉例,生理性別分別是「公」、「母」,而現在法律中性別認定是以生理性別為主,卻寫上「男」、「女」,朱元宏立刻質問蔡世寅,「你身分證欄寫男女就錯了阿,應該寫公欸,按照課程要寫公的,性別欄要改嗎?」對於外界針對課本的內容,許牧民表示,內容均經過政府審核認可,「公、母」只是淺白、通俗的說法,希望孩子能認識到性別差異有天生、環境型態造成(風向新聞2017年1月6日報導: 課本「性別光譜」惹議 問學生你是「公」或「母」?)。
【疑義】
一、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唯康軒爭議的課本內容中,要學生試著回答三個問題之中,第一問題「生理性別:我生下來是『公、母』」,顯然不當,反而陷「性別光譜」教育於不利,弱化了「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之增強」,自應修正。康軒其他爭議課本內容及其他書商課本之爭議內容,亦同
按從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一) 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 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三)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四) 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之人;(五)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四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之規定觀之。
教育(一)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二)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四)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
然完整妥善之「性別光譜」教育,固有助於「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註二),唯康軒爭議的課本內容中,要學生試著回答三個問題,包括「生理性別:我生下來是『公、母』」,「性別認同:我覺得我是『男生、女生』」,以及「性別氣質:我看起來很『陽剛、陰柔』」之中,第一問題「生理性別:我生下來是『公、母』」,顯然不當,反而陷「性別光譜」教育於不利,弱化了「對人權與基本自由尊重之增強」,自應修正。 康軒其他爭議課本內容及其他書商課本之爭議內容,亦同。
二、婚姻,要有美好的果實。怎麼辦?
婚姻,
要有美好的果實。
在於用心維繫、
良好溝通
及善盡忠誠等義務。
與那一種婚姻制度無涉(註三)。
縱使是同性婚,
其除權利外,
也有與異性婚,
相同的義務。
在通姦未除罪化(註四)之前,
仍須受此罪的拘束;
縱未來通姦除罪化,
配偶之一方,
違反忠誠義務,
也可能會被另一方求償(註五)。
另外,
同性婚納入民法,
使其具有與異性婚,
相同的義務與權利,
將有助於家庭秩序之維繫,
及社會秩序之安定。
【老公的情書】(註六)中的真誠真意,
相依相偎,
同性婚,
何嘗沒呢?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按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3條、第26條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也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而且「九年一貫國民教育課程總綱綱要」中的「九年一貫課程改革之基本理念」亦言「基本內涵至少包括: 一、人本情懷方面:包括了解自我、尊重與欣賞他人及不同文化等。…」。是教育部計畫將「同志教育」納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不僅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所稱「教材內容應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以及九年一貫國民教育課程總綱綱要中「九年一貫課程改革之基本理念」所稱「尊重與欣賞他人及不同文化」,亦可避免「歧視」之質疑,本文爰認為值得贊同。至於各方對其內容有所質疑、誤解部分,苟能透過溝通,並適當修正「學校教材」,以化解「其質疑或誤解」,自是更好,以免落入「縱使列入,也難以執行」之窘境(【新聞疑義389】排除同志教育?還是納入好?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
註三: 按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以及釋字第552號解釋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并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份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佈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固均提及「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及「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然釋字第552號解釋係涉及「重婚無效」,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性行為之自由」,惟均非針對「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解釋。又婚姻自由,縱未於憲法第7條至第21條中明定,惟從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觀之,應受憲法之保障;另婚姻自由,縱在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下,得限制之,惟憲法第7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婚姻自由,縱得限制之,惟差別待遇,亦須有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也應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所以,以「種族延續」之理由,所為對「婚姻自由」之限制,對照「今日結婚亦不一定生小孩子」之實情,其理由則顯得「不合理」;而且「種族延續」之問題,實不宜以剝奪「同志婚姻自由」來解決,應以「其他損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創造良好就業環境,使人民有工作及合理薪資,來結婚生小孩;或以足額獎勵或優惠或補助等方法,鼓勵人民結婚生小孩等)」來處理。至於以「宗教」理由,對「婚姻自由」做限制,更難以通過「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檢驗(【新聞疑義1265】去二元性別化,同性婚姻將合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至於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修正民法,得避免立法岐視之譏;以「少數與多數」或「民調」來衡量「實現人權」的價值,恐有誤,也非正義。又另立專法,則得確認同性配偶、其他多元家庭成員之權利及義務,以維法秩序安全性、家庭的穩定性及社會安定性,並建構真正的理性多元社會。另以異性婚,也可能發生之性濫交行為,來否定同性婚之價值,或對同性婚貼上不當標籤,也是違反平等原則之立法及行政措施。本文爰認為修正民法,也應另立專法。至於贊同或反對同性婚? 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多元社會,本就有各種不同的意見,而且言論自由,雖非絕對,但屬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如未涉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及民事侵權等言論自由之上限規定,予以尊重,又不妨(【新聞疑義1654】段宜康,不用那麼生氣!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四:按釋字第554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雖肯認刑法第239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合憲,惟基於性自主(掌握自己身體的權利),以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得以處理之情形下,是否基於比例原則,將通姦除罪化,也值得思考(【新聞疑義1040】「通姦除罪化」與「性工作」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五:【新聞疑義902】違法取得之證據,於民訴程序中的可利用性?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六: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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