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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食,能吃嗎?

2016/12/0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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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658】日本核食,能吃嗎?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發起反核食公投連署,本周五國民黨立院黨團將發動變更議程,讓降低過關門檻的公投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擴大戰場。不過,傳出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在黨內群組中,對公投連署提出質疑,認為達標不易,且若公投不過,誰來負士氣潰散責任;黨中央到底挺不挺公投,藍營又陷入爭辯。郝龍斌昨天與國民黨立院團總召廖國棟、台大食科所榮譽教授孫璐西、環保媽媽環境基金會董事長周春娣等人,宣布成立「守護食安公投聯盟」,為推動公投持續加溫。本周五,國民黨將發動變更議程,讓黨籍立委費鴻泰版的公投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達到民進黨過去長期訴求公投成案與通過門檻的主張。另外,國民黨中央昨天宣布,將在十二月廿五日發動「萬人圍核食公聽會行動」,拉高衝突;明年初,還將進一步發動反核食「罷免綠立委、制衡蔡英文」行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是「被罷免」優先人選。表面上,國民黨將公投、罷免、遊行「三箭齊發」,政策會宣布發動罷免活動時,更強調「罷免案比公投門檻低一半,更容易成功」。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近日卻在黨內群組表示,「一場公投至少要動員九百四十萬人投票,國民黨總統候選人得票不到六百八十萬票,如何成功推動?」蔡正元發言,引發黨內人士不滿,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說,若面對核災區食品入台議題,國民黨連公投反對都不敢挑戰,永遠只擔心人數、資源、錢,未來大概什麼議題,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因為公投難,才更應該往前衝,若什麼都不做,蔡政府一個命令,就讓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國民黨團立委面對選民的責備時,才會灰頭土臉。郝龍斌表示,發起公投後,「與黨內有溝通」,各地黨籍立委與縣市議員都在支持公投。至於與黨溝通是否有合作共識,郝不願多談。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胡文琦說,黨部規畫的衝撞作為,是與黨團、郝龍斌陣營「分進合擊」,可充分發揮反核食議題能量,避免陷入天天計較連署人數「枝微末節問題」(聯合報2016年12月8日報導: 反核食! 藍降公投門檻 明拚逕付二讀)。

外傳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核災區食品解禁立場堅定,是為了換取「台日經濟夥伴協定」(EPA),對此,前衛生署長楊志良5日批評,台日農產品貿易本來就是逆差,觀光旅遊也是台灣去日本的人數多,「如果只換這一點,那我們的健康太廉價了吧!」前衛生署長楊志良5日下午突然現身立法院正門,關心正在絕食的工鬥團體。楊志良對現場工鬥成員說,「你們被騙了,現在還有一個更大的騙局,就是輻射食品」,食安是全民的事,攸關子子孫孫的健康。工鬥成員則回應,「工時的問題也是全民的問題」。楊連忙表示,「對呀,當然是全民的問題,今天沒有別的目的,如果同意的話,明天早上再來看各位,可以的話,我把一些單子給大家,好不好?」工鬥成員表示,「這個我們會討論一下。」楊志良受訪時表示,他支持用科學標準看待核災食品,但就他所知,目前為止台灣對化學(如農藥、殺蟲劑)和生物(如大腸桿菌、霍亂)方面有能力檢驗,至於核污染方面,最起碼他在署裡的時候是還沒有能力的。而對於外傳蔡英文政府用核災食品交換EPA,楊志良說,台日農產品貿易本來就是逆差,觀光旅遊也是台灣去日本的人數多,「如果只換這一點,那我們的健康太廉價了吧!」(華視2016年12月5日報導: 核食解禁換台日經貿協定?楊志良:國人健康也太廉價了)。

【疑義】

一、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我國應慎重處理「日本核食進口」問題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註二】,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三)。

「日本核食」確實有影響人民身體健康之虞,我國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自應慎重處理「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而非為「台日經濟夥伴協定或其他因素」而「犧牲人民身心健康權」。

二、基於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我們也應慎重處理「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其實現,當每個男子、女子、兒童,單獨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時候都具備取得足夠食物的實際和經濟條件或獲取食物的手段時,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就實現了,所以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不應作狹義或限制性解釋(註四),應包括「適足性」概念以及「持久性」概念,而「持久性」概念,指的是今世後代都能取得食物,涵蓋長期提供和獲取的概念(註五),是基於取得足夠食物權,對於農業用地應予適當保存,而非任由農村重劃變相,嚴重侵蝕優良農業用地,而使得今世後代無法取得食物。

又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的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註六)。

是「日本核食」確實可能有「有害物質」,我國基於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也應慎重處理「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而非為「台日經濟協定或其他因素」而「犧牲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

三、行政機關應就「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舉行聽證

按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又「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確涉及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與人民身心健康權,更甚者,人民的生命權也可能被剝奪,而且影響層面很廣很深,食品相關法規縱未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行政機關也應基於「有舉行聽證之必要」及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第十節聽證程序(第54條至第66條)之規定,就「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舉行聽證。

惟舉行聽證,乃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目的在於提供充分完整之資訊,使人民在資訊對等下,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機會,更甚者,能透過充分的理性思辯,得到人民可以理解或接受之方案;故所涉層面越廣越深,「聽證會次數自應隨之增加,舉辦地點自不能偏於一偶」為宜,而且不能只是舉行形式上的聽證。

然行政院就「日本核食進口」之問題,只在人民反彈極大之情形,打算舉行約10場公聽會(註七),應付了之。

難怪,國民黨要動用公投法舉行公投(註八),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四、日本核食,能吃嗎?

至於日本核食,能吃嗎?就由人民自己來決定吧!

行政院只要在人民公投前,提供充分完整之相關資訊,即足。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第66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本號解釋也未有隻字片語提到成年國民的性自主權,對於成年國民的自主性性行為,如果與「營利」有關,是否其受到憲法保障之範圍應有不同?大法官過去的解釋提供饒有意義的探究素材。爰先以性言論與性資訊散佈來與論述: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雖然言明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涉及社會的風化,不論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皆受到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但其是否可得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本號解釋值得重視之處,乃是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與出版自由,即使涉及到「性」,同樣不應是否為營利,都可獲得同樣的憲法保障。而在性行為方面,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更明白宣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在本號(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首先肯認:性行為屬於個人人格權之一,故有「性自主」之權利。然而鑑於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及第五五二號解釋),故得以做為限制性行為自由之依據。在限制依據方面,大法官雖然以憲法第二十二條作為保障性自主之依據,但仍然以比例原則作為有無違憲侵犯此性自主權之依據。易言之,與上述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的檢驗標準,並無二致。由大法官解釋的「體系正義」(die Systemsgerechtigkeit)而論,由這兩號解釋大概可以導出於本案有關的解釋標準:性自主行為,不論營利與否,皆屬於人格權之範疇;立法者必須在有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必要情形,方得立法拘束之。但仍受憲法第二十三條之保障。而在限制性自主及性言論行為的「公益需求」方面:這兩號解釋似乎提出明確度各不相同的立論。在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乃援引憲法婚姻制度的「制度性保障」作為限制性自主的依據,法益位階甚高,內容自然較為清楚明瞭。反而在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則較為模糊,因為其認為:「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與尊重…,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性價值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予以保障」。此見解顯然認為儘管社會有「共通的性道德標準與價值判斷」,但為了「保護少數族群的性道德與文化」,似乎立法者便必須尊重此些「少數判斷」乎?而在本號解釋,大法官則未援引釋字第五五四號或第六一七號解釋的往例,檢討系爭條文的「公益需求」何在,只逕自肯定為維護公序良俗及國民健康之故。而援引平等權作為違憲立論,大法官未如往例先論究審查基準,究採寬鬆的「合理審查」標準(例如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五七五號、第五七八、五八○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三號、第六○五號、第六三九號及第六四七號),亦或是採取較嚴格的「中度審查」標準(例如釋字第四九○號、第五六○號、第六一八號、第六二六號、第六四九號),甚至最「嚴格」的審查基準(第三六五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及第三段)雖也約略提出「實質關聯」之用語(且其立論僅是:性交易雙方乃以「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為其本質。見理由書第三段),顯示應採中度審查標準,但卻未有論述其「較嚴格審查」之處何在。故這種作出違反平等權的標準,也不無失之草率。」認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稱「性自由屬身心健康權」不同。

註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身心健康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2090.pdf)。

註四: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取得足夠食物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335.pdf)。

註五:同上。

註六:同上。

註七: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1208/19682116.html

註八:按康乃馨並不是vs.太陽花,而是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意自由,都可以站出來為公共議題而發聲。某一群學生可以催生太陽花學運,反服貿或反黑箱服貿,另一群學生或其他人民,也可以催生康乃馨運動,支持服貿或反太陽花學運。重要的是,康乃馨並不是與太陽花對決,兩者也非不能「異中求同」,而是兩者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下,有一個人民與人民間良好溝通的開始;當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理出一個共識,就可一起要求執政團隊及在野團體,全力以赴執行真正的民意,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換言之,並不是執政團隊,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也不是部分人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國家是大家的,它的走向,只能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又人民又如何一起決定、一起負責?目前似乎只有公投一途;但現今公民投票法,有50%投票高門檻、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實無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爰應立即修法,使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換言之,舉辦修憲公投,筆者是贊同的;問題是應先補正公民投票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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