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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救援新世紀:台灣DNA雪冤制度正式建立

2016/11/0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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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6年11月0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後召開記者會,將在我國建立刑事判決確定後DNA鑑定聲請制度,讓DNA鑑定徹底發揮其伸張正義、平反冤獄之功能。宣布設立DNA冤案優先處理專案,正式對外徵求DNA冤案,協助在獄中等待平反的無辜者與其家屬,依新法提出DNA鑑定請求,並呼籲偵查等相關機關應盡速針對DNA證物及檢體之保存與管理建立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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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在國會支持平冤法案的尤美女立委、周春米立委、段宜康立委、前立委顧立雄,盼在新制建立後,身陷囡囡無辜者可以更快獲得平反。

DNA鑑定於1992年正式在台灣刑事司法程序中使用,隨著DNA 技術與時俱進,DNA鑑定之鑑別力有所提升,分析技術亦更加敏銳, 運用新技術可突破舊技術的侷限,有助司法發現真相,讓DNA為無辜者平冤。

美國自1990年代陸續傳出有多起透過DNA鑑定,發現誤判,挽回許多無辜被告的人生。至今已有347名無辜被告,透過最新DNA技術之鑑定獲得平反,其中有20名為死刑案件,與死神僅有一線之隔,所幸,科技進步,平反冤屈。為了讓DNA更有效發揮其平反無辜者的功能,全美各州均建立定讓後DNA鑑定制度,讓有罪確定的受判決人有權聲請DNA鑑定,發現真相。

此次我國仿效國外立法,建立DNA洗冤制度,開放此項特殊的定撤後證據調查制度,減少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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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範有三大重要意義:

一、遭判有罪確定者,於定讞後有權聲請DNA鑑定

新法制定後,遭判有罪確定之人,得向法院聲請就有罪判決的相關連證物、檢體進行DNA鑑定:

第二條有罪判決確定後,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而合理相信就本案相關聯之證物或檢體進行去氧核醋核酸鑑定之結果,

可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去氧核醋核酸之鑑定:

                 一、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為政府機關保管。

                 二、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未曾進行去氧核聽核酸之鑑定,或曾進行去氧核臨核酸之鑑定,但現已有新鑑定方法。

                 三、聲請進行鑑定之方法具有科學上合理性。

二、政府應落實證物監管鍊制度,並建立定讓後之證物保管規範

根據新法第9條「偵查機關就證物及檢體,應妥善採取、保管、移轉,以確保證物及檢體之正確無誤。JDNA鑑定結呆之正確性有賴於證物 及檢體之採取、保管及移轉過程,均未受污染,在此之前,有關證物監管之相關規範並未入法,此次透過定讓後DNA鑑定制度立法之討論,首度立法規範偵查機關就證物監管負有勤勉義務。

而定讞後證物保管制度攸關本法立法目的是否得以達成,現行贓證物保管制度未將無辜者於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查明真相之可能性納入考量,案件之贓證物於判決確定後即行廢棄銷毀,未來極有可能造成立有法令,卻無證物之情形。本會主張,政府應即停止銷毀證物,徹底清查現行定讓後證物保管情形,並建立定議後證物保管規範。

三、重新查明真相,發現真兇

全美統計,在347名無辜者平反案件中,有149名真兇因而被發現。透過DNA資料庫比對,發現實際涉案者。此次新法第8條規範「法院於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應命鑑定機關將鑑定結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並由其進行比。」如經DNA鑑定證明另有其他嫌疑人之DNA,法院即應命主管機關與資料庫進行比對,發現真兇。

以合作取代對抗的冤罪平反

參照美國無辜者運動發展,在DNA協助多起冤案平反之帶動下,政府建立定撤後DNA鑑定制度,打開DNA冤案平反大門,而各部門亦起而檢討冤案成因,改善現行司法程序,包括持認程序、訊問程序之改革與司法科學之檢討等,檢察體系更有定罪完善小組之設立,調查喊冤案件,目標無他,避免無辜者枉坐冤獄,也要避免司法一錯再錯。

※台灣DNA冤罪平反事件

【陳龍綺冤罪平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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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龍綺先生於2010年捲入一場妨害性自主官司,原經鑑定單位以17
組Y-STR鑑定,認、定「不排除」混有陳龍綺,陳龍綺喊冤,表示未涉
案,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經再審法院重新囑託鑑定,採用最新之
23組鑑定技術始確認排除陳龍綺,法院開放再審,改判無罪。(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

【呂介閔冤罪平反事件】

呂介閔先生於2000年捲入一起殺人案件,鑑識人員於被害者身上採
驗到男性DNA檢體,但因DNA含量太少,無法檢出DNA型別,未能排
除呂介閔,呂介閔遭判有罪確定,直至入獄4年後,甫因檢察官重新
囑託鑑定,以最新之Y染色體鑑定技術始排除呂介閔,法院開放再審,
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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