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朱水文
諾富特破門提告案勝訴判決後,於2016年10月13日經濟民主連合賴中強偕成員及律師團於立法院招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結果,及此判決在居住自由保障上的意義。。
破門而入,諾富特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有罪
2014年6月25日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成員為抗議王張會,投宿華航諾富特桃園機場飯店,竟遭飯店人員及員警破門而入、限制行動自由。為追究飯店及員警責任,成員賴中強、嚴婉玲、簡年佑、蔡明穎、侯百謙、謝昇佑、周雅薇等七人提起三件民刑事訴訟,其中自訴飯店人員涉犯侵入住宅罪案件,法院日前判決諾富特飯店三位經理、員工有罪。
賴中強(事件當事人,經民連召集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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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簡年佑、蔡明穎、侯百謙四人自訴飯店人員涉犯侵入住宅罪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諾富特飯店法籍總經理韓耕瑞、副總經理傅大吉、總工程師羅健維三人共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處拘役二十日。刑度雖然不高,但是法官透過判決宣告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而入的行為有罪,對於維護人民居住自由具有指標性意義,我們肯定這個判決,決定不上訴。在此要成謝義務律師團成員尤伯祥、高浦誠、郭怡青、郭德田、李宣毅、劉繼蔚、林俊宏、林育丞、張志朋、林佳瑩、梁嘉旭等人兩年來的付出。這個判決對個人的意義是:從2008年陳雲林事件以來,我目睹台灣政府為了跟中國往來,遺忘了法治,讓警察沿街搜索沒收民眾攜帶的旗幟,拋棄了民主,以30秒鐘宣告服貿協議完成審查,犧牲了人權,讓我體會被「破門而入」與「剝奪行動自由」的恐懼;而這個案子勝訴,法院判決破門而入的飯店人員有罪,是在宣告台灣人要維護得來不易的民主、人權與法治,絕對不要為了迎合中國而犧牲基本原則。
證人指出警察指使期待另案亦能盡速判決
嚴婉玲(事件當事人,台南新芽理事長)表示
了自訴侵入住宅外,七位當事人也對航警局員警提出妨害自由的刑事自訴,這個案子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在侵入住宅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等人提及:在王張會舉行前國安單位與航警局曾會同飯店討論維安事宜。韓耕瑞並且指出破門進入當事人房間,也是「警方要求」可見警察機關與國安單位在此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事件當中,應該有無法逃避的角色,也必須負起其法律責任。對於自訴航警局員警妨害自由案,我們也期待法院可以秉持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原則,盡速審理判決。讓社會大眾、執法機關都能理解守法並非僅只是一般人民的義務,公務員並不能為了公務或所謂維護安全等理由,無故侵害人民的居住安全與隱私。
肯定本案對居住自由保障的重要宣示
經民連發言人簡年佑表示
本案判決中,法院數次重申居住自由、隱私保障之重要性,並且強調「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釐清「入住登記僅是登記入住旅客之個人資料,與旅客是否會危害飯店或他人並無何關連性」對於事件發生當時華航諾富特飯店方面之辯詞予以駁斥。並且提及,對於王張會的任務即使重要,對旅客入住之居住自由與安全,仍是最重要優先的法益保障。
肯定本案法官堅守對於人民居住自由保障的立場
尤伯祥律師表示:
本案法官對居住自由保障相當用心
(一)重申過去法院判決見解「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旅館住宿之房問經出租與旅客使用後,該房間即為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定之『他人住宅』其居住自由即為該法所保護之法益」。並進一步闡明:
(二)647、649號房雖僻、賴中強、嚴婉玲出面承租,但賴中強、嚴婉玲同意簡年佑等五人使用647、649號房後,簡年佑等五人就647號房、649號房亦是享有居住自由、安全之法益,不容他人無故侵入。
(三)在賴中強、嚴婉玲與諾富特飯店間存有租貫關條下,諾富特飯店無權要求簡年佑等五人離去諾富特飯店。
(四)簡年佑等五人未辦理入住登記,並非諾富特飯店得以強行侵入住宅之正當理由。
(五)飯店人員得警察同意或受警察指示,並非諾富特飯店得以強行侵入住宅之正當理由。因為即便是警察,搜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急迫情事外,原則上須有法院核發之搜票票,且執行搜索之人必須為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要求道歉
張志朋律師指出
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諾富特飯店、韓耕瑞、傅大吉、羅健維應賠償損害,但卻駁回我方當事人要求諾富特飯店登報道歉之請求,當事人不服,上訴第二審,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在侵入住宅案判決諾富特飯店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有罪後,諾富特飯店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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