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舉辦營業秘密防範、競業禁止與最短服務年限約款之法律問題探討講座
企業為使其產品具有競爭優勢,營業不斷成長,對於其員工之訓練及養成,或多或少投入相當之成本,為了降低人事成本之支出,確保所投資資本之回收,謀求企業最大的利益,及防止員工被競爭對手所利用,通常會與員工約定最短服務年限,限制員工於約定之服務期限內提前終止契約。另外,企業為使其營業秘密不致外洩,或維持其他營業利益,並防止競爭對手之挖角,亦多與其員工約定於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競爭性之同類或相類似之工作,此即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對於違反最短服年限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員工,通常課予巨額之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等,使勞工憚於終止契約。可確定的,上開二種約定,限制了員工之工作選擇自由,侵害了憲法對於其工作權之保障,惟相對的,雇主亦有其財產權之保障,兩者皆揭櫫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我國目前並無相關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兩者間如何取得平衡?
【講座名稱】營業秘密防範、競業禁止與最短服務年限約款之法律問題探討
【講座大綱】
一、營業秘密之防範
1.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
2.營業秘密之意義
3.營業秘密之歸屬
4.營業秘密讓與及授權
5.營業秘密侵害之態樣
6.營業秘密之相關議題
7.營業秘密侵害之救濟
8.營業秘密之保護措施
二、競業禁止約款
9.何謂競業禁止?
1.經理人任職期間及終止後,公司法及民法有關競業禁止之規範?
2.勞工任職期間及終止後,競業禁止之規範?
3.外國立法例-德國、美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之規範?
5.我國學說及實務演進-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判斷五標準、四標準、三標準說
6.我國訴訟實務案例解析-台灣保來得案、全有力捷案、豐大實業案、增益資訊案、太平洋房屋案。
7.離職原因與競業禁止條款之影響
8.違約競業行為之效力
三、最短服務年限約款
1.定義及與定期勞動契約之區別
2.契約無效之理由-是否為勞基法第9條及15條?
3.外國法例
4.我國實務演進-內政部、勞委會、司法院
5.契約有效審查標準
6.分析五個我國訴訟實務案例
7.法院於個案中審酌契約承認其有效性而得心證之理由為何?
四、試用期之約款
1.法律性質為何?
2.行政機關看法與司法機關審查標準之差別何在?
3.考核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應把握的重點?
4.如何合法節省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五、調動
1.要求員工預立概括性同意調職條款,是否真能有效行使調職權利?
2.雇主與勞工未有調職之契約約定,且亦未能徵得勞工之同意,一定不能行使調職權利嗎?
3.除內政部公佈之五原則外,尚應考慮哪些重要要素?
六、簽訂契約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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