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行人安全行走空間 警員執行各項勤務應將車輛停於妥適處所
公民記者:朱水文
警察是人民保姆,更應貼心的為人民留一條安全的路,警車停在斑馬線上處理公務,如何保護路人行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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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2014年8月27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0332645900號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本分局員警機車停放在本轄莊敬路與信義路5段乙案,查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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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單一申訴窗口1999市民熱線103年8月18日編號UN201408180561號信件辦理。
二、本案經查係本分局六張翠派出所員警擔服交通疏導勤務,而將ADQ-@@@號警用機車停放於指述地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略以,警備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處地點得不受限制,尚請諒察,本分局業飭六張犁派出所所長加強教育及宣達所屬,執行各項勤務應將車輛停於妥適處所,以避免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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