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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公聽會

2016/07/1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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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空氣、土地、水為人民必要的生存條件,為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立法委員劉建國和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於2016年07月12日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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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請農委會檢討修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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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水利會會長改官派;

(二)、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停止會務委員及會長選舉,會長改由政府遴派,農田水利會三年後改制為政府機關。

(三)、明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等應主動公開。

二、農田水利會配合政策,將農田灌溉排水所結餘之水量運用灌溉設施及科技技術移用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其移用機制由水利署及農委會訂定相關管理法規,其收取之移用費應設置專戶專款專用。於枯水期,不應、售水給工業。

三、請農委會三個月後提出「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可行性評估方案。

劉建國委員另外宣稱不排除再招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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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是公共財,政府有責任管理與維護,不過由於目前水權中佔七成屬農業水權,由農田水利會管理,而農田水利會屬於公法人,非公部門,享有公部門權力卻不必負同等責任。今年五月底,立法院長蘇嘉全提出「政府將修法把農田水利會納入公部門,會長官派」此消息一出,大多數水利會員工均表贊同,然而少數大權在握的會級人物持反對意見,尤其擁有大片土地上億資產的大都會水利會的反應令人關注。

立法委員劉建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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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工業用水不足,常發現各農田水利會同意將農業用水提撥給工業,排擠了枯水期的農業用水,並間接惡化了地層下陷,雲林地層下陷情形惡化,要求政府重視。目前看到水利會賣水收入不受監督,工程發包施工不受監督,嘉南農田水利會「新烏山嶺隧道J龐大的27億工程,現在剛施工就發生嚴重崩塌,誰監督施工品質與管理?萬一發生災害,誰負責?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發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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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的組織及運作影響農業與糧食生產甚鉅,屬國家安全層級,本會已陸續於彰化及台南舉辦座談會,與會者多支持「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有關農業用水賣給工業,於枯水期最嚴重,枯水期農業用水被提撥到工業,農民無水就抽地下水,當然間接惡化雲林彰化地層下陷,故地層下陷絕不能只推給農民抽地下水。請政府重視,否則未來嘉南地區也會有地層下陷危機。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吳麗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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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期待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才能有效管理,方法不難,修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就可執行:

一、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水利會會長改官派;

二、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停止會員代表及會長選舉,改由政府遴派,農田水利會三年後改制為政府機關。

環團支持「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彙整理由如下:

1.反對非公部門管理公共財一水利資源

水是環境重要資源,屬公共財,理應由公部門支配使用,才能接受監督不被營私壟斷,然而掌理全台農業灌溉與排水系統的重責大任與全台農田水利何等龐大的事業,卻交由一個非公務部門的公法人一農田水利會承擔,因而衍生許多豐、枯水期之水權調配問題與各方搶水紛爭,甚而蔓延成為政治糾葛。

2.會務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不受監督,有權無責 

全國有17個農田水利會,它管轄的農業灌溉區遍布全台,如此組織龐大的農田水利會不但掌理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與管理,還兼負災害防救與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與農業、工業政策等重大任務,然而水利會卻只是公法人,不是公務機關,會務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導致其有權無責,不受監督。

3.任意出賣水權,獲利不受監督

農田水利會因擁有水權,故它可以賣水,甚至抽取深層地下水來賣,但賣水收入卻不受監督,例如南科一天購買十萬噸農業用水,光一天就付給農田水利會100萬元,一年光賣水給南科,水利會就可賺進超過三億,公法人任意賣掉公共財的水資源,卻因為它不是公務機關,所以不必接受監督,這樣合理嗎?

4.土地處置與獲利均不受監督 

許多農田水利會用地已沒有灌溉功能,但土地價值很高,如台北市的瑠公圳,不管出租或販售均獲利極高,然而其土地的處置與獲利完全不受監督,所以農田水利會應納入公部門,公共財的水、土資源利益才不會被少數人炒作與壟斷。

5.因利益糾葛衍生選舉操控與政治紛爭 

農田水利會坐擁廣大面積之水利用地與灌溉水權,又掌理全國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還兼負災害防救等重大任務,平時可以賣水與出租或販售土地獲利,災害發生時可以分食大筆救災、防災等治水經費,因為不屬公務部門不受監督,故可獲得的不當利益相當龐大,致屢生組織內部選舉弊端,或與地方甚至中央的選舉掛
鉤,影響國家政治生態,也直接間接影響農業與糧食的安全。

6.無公權力,難以管理灌溉渠道 

農田水利會因不是公部門無公權力,無法有效管理農田灌溉與排水系統,致灌溉排水渠道荒蕪或崩壞,農民只好自鑿水井取水灌溉,使原本己供水不足的問題雪上加霜,加上無力禁止工廠與家庭之廢污水直接排入或搭排於灌排兼用渠道,導致農田灌溉與排水渠道及土壞遭受嚴重污染,危及糧食生產及農作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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