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謹遵守稅務調查正當程序才有賦稅人權
嚴謹遵守稅務調查正當程序才有賦稅人權
《記者歐陽玲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明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實務上在法庭納稅人卻經常被要求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逃稅。2016年4月7日(四)在台北商業大學舉辦的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座談會,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黃鴻隆會計師表示,稅務證據聽起來很沉重,在實務法庭上常變成納稅人要負舉證責任,國稅局反而很輕鬆。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教授認為,稅捐機關的勝訴率不正常太高,是造成稅務機關舉證草率的原因。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表示,稅務調查正當程序應該嚴謹遵守,談話筆錄之正當及合法性,應以經正當調查程序為前提,並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座談會-《稅務證據責任系列研習》-談話筆錄證明力問題,由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主辦,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台灣稅法學會、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辦,精選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9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103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兩個具有指標性的判例,邀請學者專家報告討論。
黃鴻隆會計師表示,在實務法庭上常變成納稅人好像要負舉證責任,國稅局反而很輕鬆,只要說證據不夠清楚,納稅人回去就要忙一拖拉庫舉證,打行政救濟多年實在挫折感很重。在稅捐稽徵法中最該被強化的是正當法律程序,不正當程序取證,就沒有賦稅人權,沒有公平。
長期關心台灣賦稅人權改革的黃士洲教授以「稅務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談話筆錄證據力、證明力」為題與談,從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9號判決分析:徵納雙方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當事人之證據能力應由何方舉證及筆錄的證明力如何?黃士洲表示:「這是第一個將舉證責任清楚寫明的判決」本件判決對稅務事件的舉證責任推歸,釐清稽徵機關應負擔本證之證明義務,納稅人義務人則僅承擔反證,有助平衡目前國內稽徵機關與人民權力地位不平衡的現況,實屬難得。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黃士洲認為這樣的規定非常弔詭,因為如果稽徵機關「不小心」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證據,還是可以用;故意的用正當方法取得證據,也是可以用;如果故意用不正當方法取得,只要跟事實有相符,還是可以用。他感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雖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但所謂「故意」、「且與事實不相符」,作為證據排除的構成要件,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目的,在實務上幾乎用不上,顯然有欠妥當。他同時以本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9號判決廢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主要理由之一是關係人有疲勞訊問之嫌疑,影響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筆錄產生過程一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參考價值低,並侵犯人權。黃士洲同時提及目前稅務檢舉獎金爭議很大,因為稅務員接到檢舉案件,如果不辦,反會被檢舉瀆職,然而檢舉而來的課稅處罰依據卻常有瑕疵。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心儀律師以「誘導式詢答的稅務證明力-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103年度簡字第109號判決稅務筆錄實例經驗談」為題,釐清在稽徵機關設題之誘導式詢答的證據效力。陳心儀表示本件判決以其誘導式詢答判斷讓談話記錄不足採信,在行政訴訟實務上可謂第一例判斷誘導式詢答無證明力之判決,令人激賞。在稅捐處罰法上,誘導式詢答之證據能力更應被重視,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廣泛運用違法之證據為舉證,將使稅捐處罰浮濫。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表示稽徵機關應負擔本證責任,實務上國稅局常逃避責任,很多待證事情都不回答,甚至在法庭上雙方都沒有針對同一話題攻防。「我們不斷問國稅局,國稅局都不回答,法官也沒辦法。」「國稅局常要求要有帳證,比如借錢一定會有借據嗎?實務上不一定會有。而稅務機關代表人在法庭上,常會說訴訟代理人要求提供這麼多資料,要我怎麼課稅?國家怎麼收得到稅?」王健安表示,這樣的說法,常會撼動法官的心證,讓法官認為人民藉此逃漏稅。「難道送進法院,就是有罪?就是逃漏稅嗎?」他認為必須要給稅捐稽徵機關制衡的力量。
針對稅捐調查通知,說要調查A,東西抱去,最後卻調查B,王健安表示:「稅捐調查,可以舖天蓋地嗎?」甚至委託代理人陪同當事人去稅務機關,在現場卻被請出去,這些不公已影響納稅人權益。他強調稅務調查正當程序應該嚴謹遵守,談話筆錄之正當及合法性,應以經正當調查程序為前提,此一正當程序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會後討論熱烈,一位從事記帳業者表示實務上常碰到稅捐機關威脅式,甚至是修改式的筆錄,他親身在 78 年時經手案例,申請閱卷花了10 年的時間才拿到筆錄,最後在行政法院判決稅捐機關原處分撤銷時已有20 年的時間!雖然行政程序法訂有資訊公開的專章,但實務上稽徵機關並未遵守,代理人仍是被拒絕調閱資料。另一位曾是公務員後轉職民間機構表示,以前在公家基層機關,也曾承辦開罰單業務,曾有一年開出 8000 萬元罰單的紀錄,因為有民代的壓力,所以數量雖多但開單證據必須明確仔細,面對業者拿罰單來質詢,也會讓對方充分閱卷。但同是公務人員,北區國稅局卻做法完全不同,推託不給閱卷,或只給完全跟證據無關寫出來的表格,讓人民根本無法反證做答辯。依照行政程序法,稽徵人員應該給民眾資料閱卷及有陳述的機會,但稅務機關未給陳述機會,甚至還遇過稅捐機關要我們去陳述100 年度的案件,但開罰單竟然是開99年。人民無奈的狀況,行政法院的法官根本不知道。
黃士洲感慨表示,稅務人才培育的部分,不是做不到,而是願不願意改善,幾年前他曾去德國訪問稅務人員訓練中心,看了課表,黃士洲訝異到「差點撞牆!」因為課表八分之六是法律課程〈例如:民法、刑法、商法、稅法〉,八分之一是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另八分之一是人與人溝通,同理心,團隊合作,而且三年就畢業其中包含一年去實習,所以擔任稅務員不須高深的學問,同理心、法律、法律、法律而已,所以秉持培育人才的理想,未來會一直辦研討會下去,也邀請大家繼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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