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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稅法研討會公布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2016/04/1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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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稅法研討會公布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記者劉麗麗/台北報導)

    第24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4月11日上午於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行,以「稅法教育改革與現代法治國家」為主題,邀請兩岸財稅法學者與稅法實務界專家參與,會中並揭曉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資誠教育基金會合作舉辦,從2012年首度舉辦,今年邁入第5年,期望表達學術及實務界對行政法院判決的期許,並發揮正向能量,鼓勵更多具有開創性及前瞻性的判決,以保障納稅人權益。本屆評審委員增加至12位,普遍認為稅法最佳判決質與量均比往年提升,並推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等,四篇併列最佳判決。

 

    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表示,租稅是沒有對價的給付,所以稅法要有明文規定,人民才有繳稅義務,曾當過財政部長並從事法學教育的顏慶章認為,財產權保障攸關國家文明的演進,他舉英國歷史學者Niall Ferguson在2011年的大作「文明:西方與其他」(Civilization:The West and the Rest)指出:1411年時,明朝的中國正起造紫禁城,鄂圖曼帝國在圍打君士坦丁堡。相對地,包括英格蘭與歐洲所有爭議中的帝國,都被黑死病、低劣的公共衛生及永無止歇的戰役所摧殘。詎料僅經過若干百年的歲月,西歐竟完全凌駕這些帝國,原因何在?這位歷史學家認為,有六個差異出現在西方與其他的世界,就是競爭、科學、財產權、醫療、消費及工作。

 

    其中之一就是西方社會的保護財產權理念,孕育出依法行政乃至於民主的制度,換言之適法又合宜的稅捐稽徵係屬西方國家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重要環節之一。台灣亟盼加入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須落實人民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包含行政行為與司法裁判,基於法律人與前財政部長的體驗,顏慶章懇切期盼財政部稽徵機關暨各級法院,能以嚴謹的法學方法闡明租稅法律應有的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暨策略長吳德豐指出,歷屆最佳稅法判決將如蝴蝶效應般,對兩岸稅法產生好的效應,他曾對台灣300多家上市公司做稅務公平管理調查,其中人才培養、專業教育養成二點,是最重要稅務風險管理議題,可見稅法教育改革的重要。

 

    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以「稅捐教育之法治國要求」為題表示,稅法受職權調查原則與協力義務拘束,人民與國家關係更為緊密,成為共同追求量能平等負擔之責任共同體,這是稅法的特色,是其他法律所沒有。稽徵人員之稅法教育需加強體認到現代法治國家稅務員唯一的任務是,通過幫助納稅人理解及履行稅法義務,統一平等適用稅法,為納稅人提供最高品質服務,而從事稅務訴訟之法官須加強稅法特色之在職教育,尤其納稅人之量能平等負擔與基本權保障,始能避免侵害賦稅人權,維護租稅公平。

 

    葛克昌認為:「稅法教育最大的問題,在於傳統法學教育不重視稅法。」並引用1998年德國稅法學年會提出的7項論點:1.回歸全法律人教育2.法學教育教材須予縮減、重組、調整比重3.法學教育應予肯定稅法在法秩序之地位4.稅法應列必修課程5.稅法應列司法官考試科目6. 法學教育應提供稅法進修課程7.稅法之法理思維應予加強。

 

    台灣於2015年律師考試已將財稅法列為選考科目,每年錄取數十名稅法專長律師,葛克昌認為:「司法官考試亦應選考。」而稅務訴訟法官是依法課稅及賦稅人權,最後守門員,也是國家法治水準之最主要衡量基準。但檢察官、法官分不清楚什麼是避稅?什麼是逃稅?讓企業破產無法永續經營。稅法立法及解釋適用,要趕得上現代法治國家水準,最基礎環節在於大學稅法教育重視稅法,公民教育養成納稅人是國家供養者,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納稅人最大之社會責任即在身為納稅人共同體之一份子,應盡協力義務,共同追求稅捐公平負擔。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柯格鐘副教授表示,一個法治國家的建立,無非建立在對國家權限行使的節制與限制上,這是基本觀念,課稅權限也是,培育稅務員的財訓所,需要引進法學教育思想,保護納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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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第24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邀請兩岸財稅法學者與稅法實務界專家參與,會中並揭曉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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