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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行政機關與納稅人地位不對等 各界推納稅者權利保護

2016/04/1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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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改變行政機關與納稅人地位不對等  各界推納稅者權利保護

 

(記者陳鋒/台北報導)4/1下午2點由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立法院舉辦了一場納稅者權利法制公聽會,與會的有台灣知名專家學者及律師、會計師、民間團體、財政部代表等等。長期以來,為稅法學者及專家所詬病的「萬年稅單」問題,不僅肇因於行政機關與納稅者間的地位落差,也是因為行政法院不願意直接認定應納稅額,進而陷納稅者於無窮稅務爭訟折磨迴圈之中。為避免納稅者權利遭受不平等對待及侵害,當天探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立法、設置納稅者保護官之必要性以及如何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並探討設置財稅行政法院或財稅專庭之必要性。

 

    與會學者之一的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提出看法:

 

    一、應成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現在有消費者保護官保障私法上的買賣,因為單獨消費者面對企業是弱者,所以需要保護。葛克昌認為繳稅是購買國家公共服務,納稅人面對專業的稽徵機關,也是弱勢,對比私人買賣是消費者自己做決定,稅具有強制性,因此更需要納稅保護官設置,像世界各國也都有納稅者保護官。

 

    葛克昌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推動很多年,但稅捐機關一直抗拒,覺得他們權力會因此受到限制。但是葛克昌提出不同思維,其實納稅者保護官在保護納稅人之前就先保護了稅官,因為當稅官受到(上級)壓力時,如果中間有專業的納稅人保護官提出合理的看法,這種壓力就可以緩解,葛克昌認為重新來探討問題時機到了。

 

    二、設立專業法庭:法官遴選很重要,台灣目前的稅務專庭挑選法官都按照年資、論資排輩,不是以專業為依歸,但是專業的法庭他的靈魂在於專業的法官,「法庭也好法院也好,沒有專業的法官是沒有用的。」

 

    三、選考稅法、提供保障權利資訊:從去年開始,律師可以選考稅法,預計接著法官也要考選稅法,建議以後法官沒有考選稅法就不能擔任法官,必要時再職訓練或到學校進修才能擔任,法官沒有專業如何判決,民眾不會信服、心服的。再者葛克昌建議可以學習OECD國家或G8國家在稽徵程序之前發給納稅人權利憲章,讓納稅人了解包括憲法上保障的權利、納稅人保護法、一般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等等,讓納稅人能夠瞭解應享有的權利、如果不服要如何救濟,在徵納雙方形成觀念改變。

 

    葛克昌認為,很多國家都強調國家主人來申報租稅,首先稽徵機關應推定申報為誠實,如果有犯罪證據再開啟調查,但是台灣稽徵機關是相反的,常把納稅人當做逃漏稅嫌疑犯,在沒有證據情況下,要求納稅人證明自己誠實,還要補稅加處罰,「這是其他國家所沒有的。」

 

    葛克昌進一步表示台灣稽徵人員跟法治國家不一樣,「法治國家科長以上都是大學以上法律出身的,我們大部分不是。」所有法治國家只有台灣,脫法避稅與違法逃漏稅還分不清楚,合法避稅調整以後加於處罰。避稅和逃漏稅完全不同,台灣沒有這種觀念,所以處罰不能濫用,刑法有無罪推定或行使緘默權,但稅法中卻沒有,稽徵人員還說納稅人自己不盡協力義務,還要推估處罰。葛克昌認為應該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中一一釐清這些觀念。

 

    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也提出幾個重要觀念:

 

    首先:憲法規定人民依法納稅,「納稅義務人」觀念是法律用語、是稅法用語,不是人民負有稅捐義務,稅捐是財產權利及各種權利被限制,既是限制當然要符合權利限制程序,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不管是組織、程序、作用或是專法上面角度出發,如果基本觀念沒有建立,硬將「誠實納稅是人民義務」這個大帽子扣上去,很多事情就不容易談。

 

    黃俊杰認為,納稅是把人民私法財產權強制性透過法律合法轉移公法財政收入,財稅機關應遵守依法行政,對稅務人員來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是提供稅務各機關行政合法性保障,所以不會加重職權的負擔,反而讓後端核課處分更加快速,符合效率原則。

 

    在現階段到底是擴張現行條文還是立納稅人保護專法?黃俊杰表示學界比較傾向建立專法,比如像專家及會計師所呼籲的,應該讓企業併購商譽的議題落實國家競爭力往上提升,將企業成本轉成企業競爭力,而不是像現在,所有上市公司運作常因稅務案停擺,沒有辦法制度化,「現在狀況財務主管、會計師講話沒人信,甚至不敢管,這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的問題。」最後還得依法行政法院判決,但行政法院很少自為判決,都是全部發回原處分機關,以致於有很多案子歷經20年以上,比刑事法庭妥適審判法8年還久,這是以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以發揮作用的。另外黃俊杰提議,針對長期爭訟的案件,爭訟撤銷達兩次以上與復查決定達數次以上者,均應主動站在納稅者角度來處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具體落實?黃俊杰認為要在組織程序做重新設計,首先先有組織,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何產生?打破稅法法官來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或許將來有律師選考稅法之後,經過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實習後,考取公職律師成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準此律師更專業有更多出路當作畢生職志,這是有效培養人才的管道,除此之外也可透過遴選其他資深法學教授、會計師律師來擔任納保官為國家服公職。

照片

圖一: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右二)認為繳稅是購買國家公共服務,納稅人面對專業的稽徵機關,也是弱勢,且稅具有強制性,因此更需要納稅保護官設置。

 

圖二: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右)表示,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如果基本觀念沒有建立,硬將「誠實納稅是人民義務」這個大帽子扣上去,很多事情就不容易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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