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稅奴 立委黃國昌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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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稅奴 立委黃國昌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

 

(記者 唐均育 台北報導)法律旨在保護人民,而非懲罰人民,台灣納稅人長期在不合理的賦稅徵收制度中,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基本權遭受嚴重侵害,悖離國際人權的普世價值。馬英九總統2008年競選期間,曾提出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立院亦多次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構想,但至今均未見落實。4月1日下午在立法院紅樓,由立法委員黃國昌舉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公聽會」,邀請財稅法律界專家學者及財政部賦稅署官員代表,會中針對納稅者權利是否立法成立保護專法、是否設置納稅者保護官以及解決萬年稅單、設置財稅法院或財稅專庭的必要性,均進行了熱烈的探討。

 

黃國昌指出,納稅人權利保護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提出過很多想法,而之前立法院也有很多立委提案,但是一直還沒有落實,比如目前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權利保護專章,跟當年賦改會所建議有落差,是否有充份保障納稅人?許多專家都要求要嚴肅思考訂專法的必要性;現行納稅人爭訟是否有實效:人民歷經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取得勝訴判決後,竟還可以發回由原處分機關再做出相同內容的處分,無盡循環,判決形同具文等問題,這些需要透過加強法官專業性、法院系統改變或其它方式來讓民眾獲得保障。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表示,台灣的不良稅制造成人民在行政訴訟上,勝率均相當低,因目前台灣稅捐稽徵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規範力度幾乎趨近於零,僅具訓示性意義。民眾上訴後,即便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代理人,訴訟結果還是輸,納稅人反被迫花費額外成本。這樣的結果造成納稅人因無法得到保護,對稅務即便有所爭議,也不願再提起行政救濟。黃士洲建議,制定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應訂出短中長期的目標。他進一步表示,短期內可做的有,對稅捐機關引用調查筆錄過程的法制化,台北商業大學亦將進行專題座談。

 

前立委羅淑蕾以中華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長身份出席公聽會,她以多年在立委任期內民眾陳情的稅務冤案中,舉出三個民間烏龍稅案及纏訟長達20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指出不當的稅捐稽徵,造成無數稅奴,所受到身心摧殘與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影響甚鉅。她建議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應對造成烏龍稅單的稅務人員,予適當懲處以為警惕,非以國賠讓全民負擔稅官的不當疏失。羅淑蕾語重心長提到,納稅人權利保護法雖立意制定專法或成立財稅專門法庭,但中小企業根本不堪長期稅務爭訟,訴願階段就須繳交一半保證金,抗告不影響執行,財產被強制執行,就算日後訴訟成功,公司早已倒閉。她指出這些實際的案例經驗,均須被納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保障制度中。羅淑蕾進一步呼籲,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訂定,必須真正保護納稅義務人,並盼儘速立法。

 

臺灣税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設立旨在改變徵納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與觀念的改變,可參考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與G8(八大工業國)的積極作為,例如:徵稅前先發給納稅人「權利憲章」,讓其了解其在憲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使徵納雙方處於平等立場。他提到先進國家人民進行申報時,稅捐機關會先推定為誠實申報,不像台灣老把人民當逃漏稅嫌疑犯對待,甚至還連補帶罰。葛克昌指出,在法治國家,稅官均為法律教育出身,重視正當法律程序,唯獨台灣並非如此,又如韓國的納稅人保護法,針對正當法律程序就有十幾條規定。另外,所有法治國家中,只有台灣分不清脫法避稅與違法逃稅間的差異,對同類型避稅案件,竟做出不同的認定。葛克昌也認為專業法庭靈魂在於有專業法官,但我國行政法院法官是論資排輩,沒有專業是沒有用的。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學界傾向訂定專法,而不從現有的稅捐稽徵法去擴大修訂。為讓稅制更健全,包括從專家鑑定、程序機制上解決企業併購、商譽的爭議,落實法制化,將稅捐變成企業的競爭力,更提升國家競爭力。在組織建立的人才選定上與實務補徵後還加計罰鍰等法律,均應重新制訂。另外黃俊杰提議,針對長期爭訟的案件,爭訟撤銷達兩次以上與復查決定達數次以上者,均應主動站在納稅者角度來處理。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以至今仍陷於無限輪迴的太極門萬年稅單為例,蘇友辰是此案刑事辯護律師,他指出太極門一二三審均判決無罪,自國稅局86年發單課稅至今已20年,仍未獲解決。蘇友辰指出,個案正義的追求,會找到制度正義的改革方向,要遏止萬年稅單的發生,唯有對訴願與行政訴訟爭訟標的,應包括原課徵處分、原復查或重核復查的決定,全部一起處理。另外,訂定比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精神的制度,亦可解決長期課稅爭訟影響到納稅人權利的萬年稅單案件。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從人權角度提出,個人綜所稅在免稅額與扣除額訂定的錯亂觀念,讓稅法未保障一般人民的基本生存權,甚至造成有能力納稅富人的扣除額,遠高於一般人的基本生活免稅額。而錯亂的稅制同時顯現於企業經營,林天財表示,公司碰上欠稅,所有股東要以個人財產負擔無限責任,完全顛覆公司法有限責任的體制。而對於萬年稅單問題,林天財提出幾個具體建議: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一,當行政法院將復查撤銷時應併同原處分一併撤銷;二、針對超過8年仍在爭訟的稅案,應比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精神,稅單不再徵收;三、為讓程序和緩,新法實施後給予舊案半年時間,比照上述兩點圓滿解決。

 

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主委蔡朝安談到,實務上設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有其必要性,因目前雖然有法條但實務上納稅人無法獲得保障,實體正義無法彰顯。而在立法程序上,蔡朝安建議應考量納稅者保護官的升遷、任期、資格、人數及資訊獲取權的法制化,讓保護官具有獨立性及專業性。蔡朝安也強調「預先函釋制度」的落實相當重要,經濟環境一直往前推進,許多新種交易形態在目前稅法尚欠缺規範,例:第三方支付、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蔡朝安認為,稅法本身的不確定性問題及後果不應歸責於納稅人,在納稅人非故意情況下,不該連補帶罰,才能避免阻礙經濟發展。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提出建議:一、復查委員會目前缺乏外部專家參與,僅由內部重要一級主管組成委員會決議,應擴大外部學者參與,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提早於復查階段進行。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規定在訴訟階段,法官得視必要邀請專家參與審判工作。 三、上訴審中有35%~45%為稅務案件,所以成立專業稅務專庭有其必要性,例如德、英均有專業法庭的建置。根據公會研究,美、韓、加拿大、紐西蘭均有納稅者保護官的建置與相關法令,可作為台灣立法參酌。納稅者保護法的訂定也應把司法院納入,使後續相關的救濟及萬年稅單的行政爭訟循環一併納入考量。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建議增加:稅法相關的專業公會,例如會計師、律師公會等,得針對財政部發布的解釋與法令規定,提出釋憲的權利。

 

黃國昌指出,任一法律的推動必須對社會與歷史負責,如何對症下藥找出有效解決方法,將在本會期的新國會中付諸實際行動。立委的任務是系統性解決問題所面臨的困境,讓未來的人不再承受相同的痛苦。針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制訂,黃國昌表明,今日將只是一個開始,他將持續聆聽各界意見讓專法更加周延。

P1:立法委員黃國昌(中)舉辦公聽會,邀請財稅法律界專家學者及財政部賦稅署官員代表,會中針對納稅者權利是否立法成立保護專法、納稅者保護官以及解決萬年稅單、設置財稅法院必要性,均進行熱烈的探討。

P2:前立委羅淑蕾陳述稅奴案例,指出這些實際的案例經驗,均須被納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保障制度中。

P3: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以至今仍陷於無限輪迴的太極門萬年稅單為例指出,個案正義的追求,會找到制度正義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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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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