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納稅人基本權
專家呼籲檢討先射箭後畫靶的實質課稅原則
記者白玉/台北報導
稅務爭訟隨經濟環境演變,愈來愈多,但是在實務上常見稅捐機關扭曲實質課稅原則,像原本一頭被綁住的獅子,說好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吃人,但是現在是繩子鬆掉了,可以隨意吃人,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課稅,幾乎不用法律規定。今(104)年10月08日下午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中興大學主辦一場「稅法上證據法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界限」學術研討會,邀請法官、律師、會計師及教授等法稅專家學者,藉由個案深入探討證據法則與實質課稅原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誠品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黃鴻隆會計師表示,實質課稅原則或經濟觀察法具有高度難題意識。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爭議很大,從立法後始終流於空泛,成為政治與財政操縱法院的工具,而行政機關自我判斷的事實,才是真實的事實,如同先射箭再畫靶,大幅免除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的義務。
靜宜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介民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贈與的個案為例,談到早在民國86年大法官解釋就出現實質課稅,但是實務上操作沒有具體準則,行政機關都依解釋函令操作,對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鮮少檢視其要件,讓實質課稅原則,就像依法行政原則一樣,對人民只是一句口號。
黃鴻隆認為,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或經濟觀察法,具有高度難題意識,要解決恐怕要很深的法哲學素養,才能處理好。經濟觀察法是從1919年德國制定的「帝國租稅通則」第4條開始的,當時只限於法律解釋,1934年制定「稅捐調整法」時,擴增到法律解釋跟事實判斷,由於流於空泛,成為政治跟財政操縱法律的工具。而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似乎等同於行政機關自我判斷的事實才是真正的事實,有點類似先射箭,然後再畫靶,還大幅免除行政機關應盡的職權調查義務。
黃鴻隆談到德國1974年提出「租稅通則」草案時,刪除了經濟觀察法的一般化規定,並於1977年經眾議院通過。「租稅通則」第39條跟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是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所有爭議的最大來源。但是德國「租稅通則」第39條,起碼有3個指標:在一般的情形下,在一段的時間內,如果這個經濟財的非所有者可以阻礙、排除經濟財的所有者時,這個經濟財應該歸屬於實質享有經濟財的所有人;而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則沒有任何條件。另外,德國聯邦稅務法院勝訴率約5%,和解率高達35% ,因為只要稅捐處分有違法嫌疑,稅官寧可自行更正,所以和解率高,尤其在復查訴願階段,和解率更高達67%,日本也是如此,值得台灣思考。
國內稅法學者針對實質課稅原則或經濟觀察法,也曾提出見解,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表示,稅務機關賴以維生的經濟觀察法、實質課稅原則,可以溯源至希特勒時代,按照納粹的黨綱,以貫徹希特勒意志做為基礎,因此1934年制訂的「稅捐調整法」,從人權的角度,有必要加以思維。「納稅人有多少基本權應該被國家尊重?如果國家將納稅者當作是國家重要支柱,對於納稅人的保護應該更高。」
「實質課稅原則也好,經濟觀察法也好,最大的問題在於當有人認為案子涉及實質課稅時,誰來講公道話?應該要有一個獨立的專家來講才算。」黃鴻隆目前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他提案增修行政訴訟法第162條之一,參酌英美法專家證人,採用改良式的專家證人,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訴訟事件的事實爭點、法律爭點、證據爭點向法院申請從事該學術研究的人、或是實務工作者為專家證人,以書面提出來作以上見解,且原則上應該要准許當事人的申請,以期化解多年來對實質課稅或經濟觀察法的諸多爭議。
近年來成為學者專家、研討會經典稅務案例太極門稅案,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曾表示,實質課稅、推計課稅是為了避免租稅規避才運用的,太極門敬師禮就是所得稅法定義的贈與,已經被司法判決確定,也被國稅局依法定和解契約程序調查符合的贈與事實,至今卻仍未依法結案。胡博硯提醒政府要考量課稅成本與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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