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房東租屋,體重異常也入列
【新聞疑義1545】歧視?房東租屋,體重異常也入列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刊出)
【新聞】
不少人在591房屋網尋找租屋處,但有網友向媒體投訴,房屋網有房東設下重重限制,除常見的「收入穩定」、「單身」等限制外,房東還把「外勞」、「外籍」、「單親」、「粗工」、「行動不便」、「體重異常」列為拒絕往來戶,其中「體重異常」這一項,更讓網友直呼胖子錯了嗎?591租屋網上出現了一張限制重重的租屋布告,不給單親、粗工、行動不便、體重異常等承租,就算通過符合條件,還得經過房東代理人面試,相關報導在臉書及PPT上流傳,網友大都認為條件過為嚴苛,直問這條件「確定是租給『人』的嗎」、「租給鬼比較適合」,也有網友對體重異常這一項目調侃自己,大嘆「嗆我嗆夠了沒」!據了解,該租屋布告已更改內容。網友直指幾項條件是明顯的歧視,認為「外勞、外籍、單親、粗工這四項,根本就是變相歧視」,但房屋租賃屬私人契約,房東可開出不影響市場秩序的出租條件,所以民眾看到限制過多的租屋布告,也只好另尋他處了(NOWnews 104年10月12日報導: 歧視?房東租屋限制多 體重異常也入列)。
【疑義】
一、平等原則與岐視禁止
按「平等原則」,除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在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第2條第2款、第3條、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2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亦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為此目的,承擔:(1)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2)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適當時採取制裁,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3)為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確立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4)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作法,並保證公共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5)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6)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6)同意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是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歧視禁止)等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等人權之實現。
二、出租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承租人之決定
惟租賃關係之出租人,並非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並無應積極促進「平等權」等人權實現之義務;而且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 6886號判例參照),出租人自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為承租人之決定;何況目前,並無「出租人在出租時,不得歧視承租人」之規定;所以,目前「房東租屋限制多,並將體重異常也入列」,也不生歧視之問題。
三、得否修法,規定出租人在出租時,不得歧視承租人?
然國家得否基於保護承租人之事由,在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出租人之契約自由及人民財產權呢?即得否修法,規定出租人在出租時,不得歧視承租人?就此,雖得討論,惟涉及財產權、契約自由等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之限制者,在介入之時機、方法與量,均應慎重,尤應講究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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