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冤罪救援經驗交流 呼籲法律人謙卑面對科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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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冤罪救援經驗交流 呼籲法律人謙卑面對科學專業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再審是種認錯的制度,希望避免冤案悲劇,然台灣判決定讞的案子能獲「再審」的機會幾乎是微乎其微,問題何在?今(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了再審條件,新法刪除「確實」,只要是有利於被告,就能聲請再審,讓冤罪的救援浮現曙光。8月22至23日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辦為期兩天「冤獄救援與再審新制 台日冤罪救援行動交流暨冤獄平反協會2015年度論壇」,邀請到多位致力冤獄救援的辯護律師、法學教授,以及日本社會矚目案件「足利事件」的辯護律師佐藤博史、「袴田事件」的辯護律師小川秀世律師等,透過專業及冤錯案的分析交流,盼能激盪出快速有效掌握新規定的機制,讓再審程序能真正成為冤獄救援的最後希望工程。   

 

    洪維德律師表示,法律人對於科學證據的草率誤用,在「陳龍綺案」中顯露無遺。法院在不了解DNA鑑定結果的精確度下,特別在其他證據也都不能證明陳龍綺有罪的前提下,將DNA鑑定報告的「不排除」結果視為「有」,而認定陳龍綺犯案。洪維德指出,在救援團隊申請再審的同時,法院並未採納救援團隊所提的「確實性」意見,而是出乎意料之外,傳喚刑事警察局的原鑑識人員出庭作證,並重新做一次鑑定,得到「可以排除」的結果才裁定再審,顯示法院對「確實性」的要求門檻依然很高。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表示,即便我們已經有新法的改變,但從實務現況觀察,法官根本還沒跟著改變,仍然看著新法,用舊的判例來解決。

 

    同樣涉及DNA鑑定的呂金鎧案,在更七審時刑事警察局以更精密的STR鑑定法重新鑑定,新的鑑定結果判定「排除」呂金鎧的DNA。然而,錯誤的DNA鑑定被當作有罪判決,正確的DNA鑑定卻無法動搖原判決。辯護律師蘇孝倫表示,從「呂金鎧案」看出,有時不是科學本身有問題,而是使用和掌握科學證據的人,有沒有注重程序正義,當法院要求鑑定,但卻不等鑑定結果下來就做出結論,這意味法院是先有心證之後,再去找所需的素材。如果當初法院能遵守程序正義,依照刑事警察局函文要求的意見,補送呂金鎧和陳錫卿的檢體以供比對,在更六審時,就可以根據DNA-STR的鑑定結果,排除呂金鎧的罪嫌。蘇孝倫表示,迄今呂金鎧已三次聲請開啟再審,均遭駁回,法院欠呂金鎧一個公平的審判。

 

    另一DNA鑑定爭議案件「張順賢案」的辯護律師王怡婷表示,冤罪的判決到底是誰造成的?依據專家所言DNA-STR鑑定結果,只能判斷人數,沒辦法達到精確個化,因此一審法院依DNA-STR鑑定所得的「不排除」結果,就做出張順賢有罪的判決,讓二審辯護人感到相當奇怪,於是申請法院去函詢刑事警察局,得知一審DNA鑑定結果所代表的意義,好比一群相當是7.7個坐滿台北小巨蛋的人,都跟張順賢有相同的DNA型別。因此二審為證明張順賢有罪,就再做一次不同部位的鑑定,二審法官竟然硬把二次來自不同檢體的鑑定結果combine(合併)再一起,「好比買了兩組樂透,一組中兩碼,一組中四碼,那我可以說我中六碼?」兩個檢體應該分別判斷,為何DNA鑑定意見可以這樣理解?王怡婷律師呼籲,法律人應該謙卑地從態度上自我檢討、自我要求。科學沒有錯,錯在法律人不懂還裝懂,誤解了它的意義。

 

    日本著名足利事件辯護律師佐藤博史也呼應表示,不是鑑定結果有問題,而是解釋的人有問題。鑑定的解釋很重要,從上面(張順賢的DNA-STR鑑定報告)的結果反而可以證實此案不是他幹的。型別有幾個相同是非常容易發生的情況,要完全一致才可認定有可能是同一個人,只要有一個地方不一樣,就是不同人,所以若沒有全部吻合,就是沒有意義的證據,換句話說它是個無效鑑定。  

 

    日本袴田案件辯護律師小川秀世表示,法官不一定很懂科學,日本法官絕對不會說自己不知道,因為這好像承認自己是笨蛋,所以縱使不懂不會,還硬要做判斷,導致常常望文生義,誤用科學證據造成冤獄。從這角度看,日本最近導入的裁判員制度,讓一般平民老百姓的想法能進到訴訟來,是個不錯的制度。小川秀世質疑,被認定有罪的真的是真兇?像最近才被平反的布川事件,被告是因遭刑求自白而被定罪,法院曾為了教大家如何判斷自白的可信度做了一本小手冊,冊中就將布川事件列為「有罪自白」的範例,這本小冊自竟獲得所有法官的支持,為此,小川秀世在日本雜誌上譴責它根本是惡魔的判決教科書。

 

    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俊毅指出,台灣的再審制度與德國頗為相似,希望德國在操作上所累積的經驗能給我們一些啟發:德國在再審程序進程上,因為已有確定判決產生,在程序階段上便清楚地劃分,不再稱「被告」,而稱「受判決人」。只要當事人認為是新事實或新事證,就有權申請再審,但必須是後來找到可以撼動翻案判決的事實,並經過法院審查確定,才能重啟再審。再審是種認錯的制度,可以讓確定的判決擋在「審判階段」,阻卻進入「執行階段」,但它不是第三審或第四審,而是推翻法院最後決定的「例外」,打破判決確定的功能,是非常不得已的程序,目的是救援的非常設計,也是重新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謝國欣表示,1997年,英國為回應數起惡名昭彰之錯誤定罪案,成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CCRC),該會係一獨立、政府補助之組織,擁有廣大偵查權與將錯誤定罪案移送上訴法院進行定讞後審查的權力。截至2015年6月30日,該會已移送591件案件至英國上訴法院,其中超過3分之2案件(389件),成功撤銷原判。因為CCRC有獨立偵查與移送的介入,讓上訴法院更願意肯認證據之可信度,讓更正定罪之門檻較低,是上訴法院撤銷許多錯誤定罪之基礎。反觀台灣還要多少錯案政府才會有感?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表示,大部份的冤錯案發生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怠惰之外,管制上欠缺同理心,防錯的機制失靈是主因,他呼籲司法正義的終極使命是不可以懲罰無辜的人,我們絶對沒有這個權利,法官要依良心審判,這個良心叫做不冤枉人也不被人冤枉的同理心,就像江國慶案,是死都要還人家清白。羅秉成分享朱朝亮檢察官所提,造成再審難如登天的「四堵高牆」-同儕壓力、審案負擔、再審判例、司法尊嚴,雖是重重困難當前,但在這兩天論壇中,交流許多寶貴意見與方法,帶給他許多感動,他期許自己是個傻瓜與大家共勉,期待這股傻瓜新力量可以發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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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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