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秀呼籲成立財稅法院讓人民享有高品質裁判
陳清秀呼籲成立財稅法院讓人民享有高品質裁判
〈記者洪麗鳳 台北報導〉根據洛桑管理學院研究報告顯示:台灣吸引外資能力全球倒數第5,讓外商不投資台灣的前3名原因,分別是政府效能、稅制競爭力和法制環境。以稅制競爭力來說,近年來納稅人之權利保護更是關鍵的話題,8月27日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舉辦「稅務爭訟之納稅人之權利保護」講習會,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演講,曾經在30年前擔任稅務律師的陳清秀表示,當時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約30%,對照目前人民勝訴率降低約有7%,他認為人民應該享有高品質裁判的請求權,從智慧財產法院過去的審判經驗可以得知,成立專責的智慧財產法院,人民勝訴率從10-15%增加到25%,提升10%,可見法官更有專業,人民勝訴率會提高。
陳清秀強力推薦成立專業的財稅法院,解決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低的問題,因為有次帶學生參觀智慧財產法院,並請教李得灶院長,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前後的差異,李院長表示成立專責法院後,法官專業訓練加強,配合調查官的協助,讓裁判品質大量提升。而會計師同道如果遇到很冤枉的稅務案件,官司都打不贏,該怎麼辦?陳清秀教授勉勵大家,大會計師要協助司法造法,或行政造法,做法律補充,利益眾生。因為台灣的稅法法律只講原則沒有例外,法規上游殘缺不全,下游就很多紛爭,會計師是自由業者,具有獨立公正的特性,大家心中一把尺維護當事人合法正當權益,協助國稅局實現社會正義、課稅倫理,讓人民與政府可以互相信任,營造雙贏,不要殺雞取卵。
陳清秀教授認為,如果看到不合理的法令了,要鼓勵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因為知識分子要有正義感,要本著良心講話,他自己就是申請大法官解釋最多的律師,雖然自己無法受益,但後人可以乘涼。並建議稅務訴願、訴訟遇到重大爭議疑難案件,如能充分與學術界合作,導入學術研究成果供裁判參考,也可以提升裁判品質。以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例,遇到重大爭議疑難案件,都會委託許多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意見,就是很好的實例。
目前受聘擔任行政程序法修法委員之一陳清秀教授,談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當課稅處分如果確定發現新事證,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主張程序再開,如果判決確定,他還是認為也可以主張程序再開,因為如果走再審很困難,除非大法官解釋違憲,他舉恩主公醫院的例子,恩主公醫院是財團法人,當行天宮信眾捐款給恩主公醫院,蓋醫院買醫療設備,事後要提列折舊列支出,財政部認為公益捐款,不准再提列折舊,會變成雙重優惠,打稅務官司也輸,後來申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財政部解釋函令違憲,可以提列折舊支出,是成本費用的一環,之後再審成功翻盤,但是實務上再審成功例子很少。
談到國際競爭力,陳清秀教授認為,稅制扮演重要因素,要符合國際處理原則,就如自然法則,以民法與稅法的關係來說,稅法是第二順位,稅法要追隨民法,除非租稅規避例外,但是台灣例外多,卻忘記原則,變成干擾私經濟自由,侵害私法自治權,會天下大亂,陳清秀教授喜歡用太極圖形容,太極陰中有陽,陽中有陰,有原則、有例外,才能圓滿和諧,否則稅法會成為民法的絆腳石,德國律法這方面掌握很好,課稅是分享經濟成果,要掌握經濟活動,要跑後面,跑前面會干擾私經濟自由,虧本生意沒有人做,公權力介入沒有正當性,會天下大亂。
陳清秀教授強調,稅法學研究要從憲法保障人權的價值,才能看清楚。以本稅與處罰的證據法則不同來說,本稅可以推計課稅,證明程度低,但是處罰是無罪推定原則,證明程度要高,所以有些補稅是不用罰,以德國來說本稅由財稅法院處理,處罰由刑事法院處理,二者不同地方處理,但是在台灣卻雞兔同籠,本稅與處罰在同一個法院,適用同一個審判程序,有補稅就認定是逃漏稅,等於是有罪推定,違反憲法人權保障,這是台灣租稅法價值混亂,傷害人權保障的地方。
對於法官的養成陳清秀教授建議,行政法院法官應培養憲法與租稅法的專業素養,以民、刑法官養成來說要受訓二年,但是行政法院法官卻只有三個月,應該要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接受至少一年、半年訓練才能勝任,同樣的國稅局編制有法務科,卻沒有法務人員,就像開醫院沒有正規醫生是密醫一樣,人力資源管理有問題,以台北國稅局法務科來說,編制80多位,法律系畢業卻只有5、6 位,因果循環,當然會有惡果,納稅人之權利無法受到重視。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