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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雲山莊,是否該「拉線來電」?

2015/08/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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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537】排雲山莊,是否該「拉線來電」?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刊出)

【新聞】

海拔三四○二公尺的排雲山莊是攀登玉山必經之處,由於供電不足,每晚八點準時熄燈。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因應這兩年山友增加,提升住宿舒適度,首度提出排雲山莊改善供電計畫,擬耗資兩億元從塔塔加拉線八點五公里供電,成為全台最高供電點,提升照明、供餐、通訊及救援需求。不過,排雲山莊究竟是否該「拉線來電」,引發提升住宿品質及衝擊生態環境兩方論戰。玉管處明天將首次召開座談會,預計年底完成評估,最快後年底可完工。已有七十二年歷史的排雲山莊,上玉山的山友通常在此過夜,多是凌晨兩點起床攻頂。排雲山莊兩年前整修後被山友稱是「五星級山莊」,不僅提供餐點、也增加太陽能發電。但受限空間及日照時數,仍須仰賴柴油發電機供電,除有空汙及噪音等環境問題,燃料也須人力背上山。玉管處副處長林文和表示,玉山主峰是國際化路線,水準應跟國際接軌,維護山友基本醫療、通訊及供餐等住宿需求,但供電不足,山莊每晚必須在八點熄燈,夜間無法供餐,山友高山症也不能啟動給氧機等醫療設備,只能直接運下山。玉管處於是提出供電改善計畫,由吳夏雄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提出三項電力來源評估。市電計畫從塔塔加、或山腳下更遠的東埔溫泉,沿稜線或八點五公里步道拉線上山,採地面下埋線或電線桿輸電山莊,但除拉線經費外,每年維修費也相當高昂,對生態環境衝擊最大。建築師前天再提出川流式水力發電,利用距離山莊一點五公里處的南梓仙溪水位落差帶動發電,約須耗資一五○○萬,是最省錢及排碳量最低的方式,但因國內史無前例、技術有限,枯水期供電也不穩定,下月將到日本考察技術。另評估風力發電,則因容易產生噪音、設施不利景觀以及玉山風力不足,可行性最低。林文和說,三方案將廣納各界意見,最快後年可動工,原本的太陽能、柴油發電則當作備用電力。但他強調,目前排雲山莊每天最大住宿容量是九十二人,這已是底限,不會因為供電增加而提升(聯合報104年8月27報導: 排雲山莊擬花2億拉線供電 掀爭議)。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另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參照),所以總則明定之法律原則,本案仍有其適用。而行政程序法總則所明定之法律原則,有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的明確性原則、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的平等原則、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的比例原則、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以及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不得濫用、逾越原則。其中,與本案較有關者,應是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的比例原則。

從而,從第三代人權環境權之內涵來看,排雲山莊,並非絕對不能「拉線來電」,惟合理計劃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而且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乃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排雲山莊「拉線來電」,自有再慎重思考之必要,即:

(一)排雲山莊「拉線來電」,對環境確實有很大不良影響,是否有必要「拉線來電」? 排雲山莊「拉線來電」之助益與環境確實之重大不良影響,是否顯失均衡?

(二) 除此三方案,是否有其他方案?所有方案中,那一個方案較符合損害最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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