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公民記者:朱水文
民眾曾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反映樹木標示牌不該放置在樹根位置,但公燈處的回函[不妨礙樹木的成長],
莊敬路世貿中心公車候車亭旁,仍有樹根位置豎立標示牌,
此次的颱風2015年08月08日該標示牌傾倒後露出水泥塊!和樹根旁鬆軟泥土如此的不搭調,
2015年08月13日又見該標示牌重新立在原位置,這樣的處理,萬一倒下再聲請國賠嗎?
民眾陳情監察院行道樹(白千層)旁本處設置之看板,有妨礙樹木生長疑慮」公燈處的回函如下:
一.(_2013年8月26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234516600號)
說明:二、本處設置於人行道綠帶之大型樹木解說牌,係負有解說教育功能,且設於監察院所屬退縮地綠帶內,該綠帶面積已遠超
過一般行道樹穴甚多,並不致影響白千層生長。前以102年3月20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231377201號函復在案(諒已查悉);
二.(2013年9月13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234959200號)
本處業以102年3月20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231377201號、102年5月3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232680701號、102年8月26日北
市工公園字第10234516601號函復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人民陳情案『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本案符合是項規定,敬請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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