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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輪漏油事件回顧與意義

2007/07/0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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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文/徐順利(荒野義工)

許多人都喜歡看海,尤其是看著海浪拍打在礁岩上,激起浪花,伴隨著浪花泡沫和水氣,隨風飛舞。可是當礁岩佈滿油污,海水拍打礁岩形成的浪花,充滿油膩的汙油和刺鼻的油污味,礁岩上潮間帶生物身上佈滿汙油,厭厭一息地喘著氣,又是怎樣的場景?

民國90年1月14日,希臘籍3萬5千噸的阿瑪斯號貨輪在墾丁外海觸礁擱淺,在台灣冬季強烈的東北季風和海流帶動下,外洩的燃油污染了龍坑生態保護區的海岸線。由於該地是生態保護區以及區內礁岩林立,大型器械無法進入,使得岸際油污清除工作益常的困難,只得用人工接駁,以一瓢一瓢的方式將岩岸的油污清除。

而在阿瑪斯號所載礦砂及船體移除部份,根據環保署網站資料,大部分礦砂及有礙航行安全之船首及船尾已打撈移除外,其餘由經國外專家及國內相關單位評估,認為對航行安全及海底生態無重大影響,再投入大量經費打撈已無實益而作罷。

有關漁業復育部分及海洋生態監測部分,除由漁業署在恒春附近海口地區投置人工漁礁並放流魚苗外,生態監測由墾管處持續委託海洋生物博物館進行附近海域的生態復育及監測。惟由於事前對於附近海域生態調查並不完整,究竟因為此次污染事件所造成多大的損失與傷害,一直無法有確切的數據。

當然,海域中殘留難以清除殆盡的礦砂和船骸,勢必對於附近海域產生長遠的影響。經過三年海流衝襲下,現在再去執著海中究竟殘留及散布多少礦砂和船骸已無實益。只有期待海洋的自我淨化能力來將這傷害慢慢稀釋。

人是健忘的,污染已然發生,日子久了,阿瑪斯號貨輪污染一案也將慢慢成為海洋污染事件表上的一段歷史。就像當初發生時,有人將民國66年基隆外海布柆格號油輪重大漏油事件再次提出來比較一樣,人類似乎一直在重複同樣的歷史。而當所有的教訓隨著時間被淡忘時,假使類似浩劫再度發生,是否又是措手不及,又是否只是紙上談兵?

除了在媒體的大幅報導下受到矚目的阿瑪斯號貨輪事件,經年累月由貨輪或漁船等人為排放的油污問題卻被大家所忽略。靠近港區的海岸,總會看到任意排放廢棄在海域裡漂蕩一段時間後受浪揉聚成的污墨油塊紛紛被拍岸的浪濤推上我們的海灘上。事實證明,這種任意排放廢棄機油的油污情形在台灣海域,嚴重傷害台灣沿岸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民國89年11月公布施行後,相關子法、救援防治設備及人力尚未建立,「阿瑪斯號」擱淺漏油污染事件隨即發生。而自民國90年1月14日發生後,初時一直停留在相關機關的輾轉告知及現場勘查,直到1月25日才開始較有系統的清除油污,遲至2月6日才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處理,突顯國內相關人力、技術設備及經驗的欠缺。

而也就是在這油污事件的加速催化下,海洋污染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因應輿論的要求與為處理類似的海洋污染事件,在民國90年4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並進行相關除油設備之添購及訓練。同年於基隆、台北、花蓮、高雄等地與其他相關權責單位舉辦多次演習。

隔年,91年5月及7月陸續在我國海域發生24萬9千噸原油的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及巴拿籍歐菲斯(Orpheus Asia)油輪失去動力事件,「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都能適時遏止可能發生在我國海域的重大海洋污染事件。雖然我國尚未達到處理第三級(洩油量700噸以上)重大海洋油污染的應變能力。但顯見的,在經過阿瑪斯輪污染事件後,我國相關緊急應變體系已能適時發揮功能。

「亡羊補牢猶未晚」,阿瑪斯事件暴露出政府長期忽視海洋污染應變所需的體制、設備與人力, 但也正好為此相關處理機制來加速催生。可以想見的,隨著人類文明向海洋發展,類似漏油及其他污染事件不會就此停止,平時除了對沿海海域作長期生態調查及污染監測,以作為政府經營管理之參考及對此等突發事件之影響作有效正確的評估外,最重要的是出事後,相關權責單位能儘速成立跨部門因應小組,以最新科學及技術來迅速處理,並繼續追蹤由污染所引起的變化,才能把對我們的影響降到最低。前環保署署長郝龍斌於民國91年阿瑪斯事件週年時,宣布將1月14日訂為「台灣海域受難日」,也衷心希望,不會再有另一個「台灣海域受難日」的產生。

(本文刊載於荒野快報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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