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應課稅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由受領人申報課稅。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表示,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如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其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薪資所得扣繳;但是應由該福利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照規定格式,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交由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並指出,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項所得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 02-29777008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將竭誠為您解答。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