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如毒品 法律學者批應擺脫行政法 進入刑法系統 黑心商人應直接以傷害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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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食品如毒品

法律學者批應擺脫行政法 進入刑法系統

黑心商人應直接以傷害罪刑責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臺灣近年來數起毒食品事件、餿水毒油事件更是舉國譁然。科技發展,竟沒給人民帶來安全,反而讓人民更憂心忡忡。為此,台灣大學歐盟中心與科技部特別舉辦「2015食品企業犯罪與刑事立法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由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歐盟法中心主任陳志龍擔任召集人,於6月9日上午與6月10日下午於台大法律學院舉行。並邀請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刑法教授諾伊曼(Ulfrid Neumann)專題報告,並有多位德國、奧國與我國學者、食安專家共同參與系列性的討論,行政院科技部次長陳德新也親臨致詞。現場湧入近四百人,座無虛席,顯示大家對食安的重視。

 

     開場由陳志龍引言,他點出食安關鍵點在於,臺灣習慣以「行政管理」兼「行政制裁」,反而讓毒食品財團有其特殊關係的締結,甚至有「企業自主管理」,自己授與優良食品,但實際則是黑心食品,形成超級反諷。可是迄今為止,這般的錯誤系統一直沒改換,致使人民仍處於「被殺害的被害人地位」,他嘲諷台灣的安全不在於被中共武力壓迫,而是天天進食的「食品毒物」的侵害,是「明顯而立即的實害」,建議直接用刑事制裁毒食品的財團黑心人,才能解救台灣。行政院科技部次長陳德新致詞中表示,期盼以德國為例以及意見交流,作為政府施政及擬定法規的參考,並建立一套維護人民健康法益的刑法系統,讓台灣的食品安全環境更健康美好。 

 

     身兼國際法哲學社會學IVR全球大會理事長,諾伊曼指出德國刑法發展百年至今,跟許多工業大國一樣已有重大改變,由過去的「反應刑法」轉變成「預防刑法」,重點變成是防止對未來的損害,但立法者還是只能針對應罰者的不法性加以威嚇。原來被認為自然的事件,現在也都被理解成人類行為的結果,所以必須受到法律的規制。他再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皮革噴霧劑判決為例,說明雖無法證明是什麼成分造成的,但因為很多人使用後產生嚴重的健康問題,對於因果關係的證明而言,只要可以排除掉其他可能損害的原因就足夠了。企業沒有設立商品檢驗機制的不作為,誰該負責,涉及到公司法、企業經營與刑法的標準間緊密糾纏,所以「組織過咎」的非難也有相同的性質。演講由王效文教授擔任翻譯。                           

 

     曾任德國檢察官的裴崇德(Claudius Petzold)發言指出,不要把範圍變得越來越大,食安最大問題在架構的錯誤,大公司的架構要符合公司的要求,要有預防的措施,而不是動輒改變公司的架構,例如職位的調整、制度變更等等,到後來變成很亂,負責的人專業不夠,就容易產生危險問題。

 

      歐盟中心講座、哲學博士連福隆指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會政策,因為好的社會政策可避免人犯罪。法律後面真正偉大的是人格,法律最後一道防線不是在法律文字,而是法官的良知、人民的良知、和行政體系的良知。讀書的目的最後是要幫助人;對於不公義的法律,人民可以提出反抗,因為法律終極的目的是服務正義。並提到諾伊曼是國際法哲學及社會哲學的總會長,去年他不顧中共抗議,將台灣變成世界法哲學學會的會員,而能參加世界協會,顯示德國法律人的正義與勇氣。

 

 

     餐飲業負責人林茹雯是食品業者,她認為全球都意識到食品犯罪問題,義大利世博的主辦單位制定了米蘭憲章,倡導「食物權」應列入「新人權」,並鼓勵參觀者簽署。她還引述阿根廷一位馬克思主義革命家:「革命不是成熟後從天而降的蘋果,而是得有人讓這個蘋果掉下來。」鼓勵青年,對現狀不滿的話就要去改變它,因為改變的力量是掌握在年輕人手上。

 

    奧地利法學博士邱彥琳,以歐盟的嚴格監督系統,對照台灣衛福系統的鬆懈與缺乏監督。

 

     來自南德的陸迪安(Dieter Lutzenberger)認為行政機關一直在複雜化系統,造成鬆懈系統,這是錯誤;應該使系統簡單清楚。

 

     動腦雜誌發行人吳進生認為只要人民覺醒,擺脫被洗腦,用簡單的想法:自己有健康基本權利意識,要求知道吃的是什麼樣的食品;對於違法黑心商人的究責要直接有效。

 

     在6月10日下午的專家Workshop全程以德文進行討論,認為食品是「憲法的最基本」,沒有食安則沒有憲法。

 

     而毒食品企業利用行政官署作為防火牆,則應拆除之,人民才會有生存權利。在食品安全,除了司法的獨立性外,還要有「社會力的獨立性」,即人民的自主獨立的介入系統,祛除官商勾結,爭取回人民的生存權。應該引入Ombudsman制度,與直接民主的監督模式。在德國非但人要有健康的食品;連給動物的飼料,都必須要求到健康安全標準,因為這也會影響到人類。而針對台灣的行政機關規避真正的解決法,竟連販售商家都要求找檢驗單位檢查,非但沒有徹底追究黑心者的責任,反而讓檢驗實驗室大發利市,大增加財產,應屬圖利罪問題。而德國的重點檢察官,如對經濟犯罪的成功例子,台灣實在可以借鏡而發揮打擊黑心食品財團的功能。

 

     綜合二場學者的論述,台灣漠視財團鉅型經濟犯罪的嚴重性,沒有進行系統性研究,與相關司法機制的對應處置,聽任食安、環境破壞、財經貪腐惡化,掏空公庫、掏空全民資產,足見臺灣刑事司法的失能與無效。

 

     陳志龍再次提醒大家,為何毒食品官司打很久,到最後也不會有事,因為要證明詐欺十分困難;而用傷害罪,容易舉證,且一行為一罪,數罪併罰,達制裁有效性。但台灣的有些司法機關卻依賴行政官認定,本身缺乏獨立性,沒有以傷害罪或過失傷害起訴財團行為人,因此黑心商人總是能安全過關。但衛生福利部不能解決,是因為層級不高嗎?還是「盤剝的財團利益糾葛」?頗為費解。行政門檻與怠惰、掩飾,是否為遮擋刑事訴追的可能性?

 

     現在黑心食品如『毒品』,應該對抗財團壟斷、勾串共謀作弊的惡劣行為,並針對毒食品企業轉換新法律系統,即唯有社會力獨立性發揮,揚棄「先行政後刑法」的魔咒,直接讓刑事法系統真正的獨立上路,保護大眾的身體健康,臺灣才會有食品安全的一天。

 

圖說:台大歐盟法中心主任陳志龍教授邀請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刑法教授Ulfrid Neumann(中)與多位學者共同出席2015食品企業犯罪與刑事立法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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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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