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營業人需知的15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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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表示,政府即將發放消費券,基於大多營業人對消費券如何兌領等許多問題,協會本於服務民眾的熱忱,特別將民眾可能提問的問題及答案刊載於http://ewda.tw網站內,其中包括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條件、兌領方式,歡迎民眾踴躍點閱查詢。

 

一、何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何兌領?
答:
(一)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民眾應將領取之消費券確實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等消費支出使用。而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所稱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
(二)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單(得製作成電子檔案),兌領單及檔案格式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答:
(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始需載明此項資料,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
2.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係指持該紙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資料,包括其營業人名稱(如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得以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係指金融機構將消費券兌付款項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帳號。

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可否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否接受?
答:
(一)為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始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此,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不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二)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上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仍可收取消費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四、消費券使用情形如何稽查?
答: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另同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6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因此,稅捐稽徵機關等稽查人員對於經人檢舉涉嫌違反前開消費券使用規定者,將進行個案查核。另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涉嫌短、漏報繳稅額嚴重之營業人,進行選案查核。

五、非金融機構營業人如經查獲有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供他人使用消費券時,會不會被處罰?
答: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不得對消費券持有人辦理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等行為,如經查核有前開所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將對該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裁處1倍至3倍罰鍰。

六、消費者持消費券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會查核這部分銷售額嗎?
答: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二)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稅捐稽徵機關已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消費券兌領營業人之電子檔案,各地區國稅局會將上開資料歸戶,如果營業人申報或查定之銷售額偏低達一定比率或金額,稅捐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經查明確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七、民眾可否拿消費券儲值統一超商icash卡?
答:
(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營業人發行之icash卡係屬儲值卡性質,依據前開規定,非屬消費券得使用範圍。
(二)icash卡係供消費者儲值,具有儲蓄之性質,營業人尚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法達到在短期內振興經濟之目的。如icash卡為辦理消費券儲值,限制消費者需於98年9月30日前使用完畢,屆時如果消費者儲值金額尚未使用完畢將滋生營業人需否退款爭議,又如營業人不退款,也將損及消費者權益,因此,上開特別條例乃將類此具儲值性質功能之商品,排除於消費券可使用範圍。
(三)另icash卡於儲值時,因為尚未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無法開立具有貨物或勞務品名之統一發票。如該營業人於消費者儲值時,開立icash儲值品名之統一發票,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可透過他人檢舉或事後查核比對該營業人之兌領資料(兌領時需填載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情形,覈實查得其違反該條例第6條規定,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對營業人裁處罰鍰。

八、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小於消費者支付消費券之金額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答:
(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消費者如購買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其支付消費券金額,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新臺幣(下同)199元之貨物,交付營業人一紙200元消費券,營業人應按實收2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二)為避免發生上開情事,營業人應儘量配合提出消費券優惠方案,供民眾選擇。

九、業者於98年1月18日前推出類似「先消費、後退現金」等消費券促銷專案,是否可行?稅捐稽徵機關日後將如何查核?
答:
(一)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業者推出先消費,再持消費券兌換現金,將無法達到全國一致在短期間內刺激消費之效果,況且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兌換現金,因此,業者於消費券發放日前推出類此促銷措施,未來於退款給消費者時,可能會發生違反前開條例規定之爭議。
(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銷售日期,該銷售日期應介於98年1月18日至98年9月30日間,如營業人填載之日期未符合上開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將覈實查明依法辦理。

十、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
答: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十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在那些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款項?
答:為方便商家兌領消費券之款項,財政部將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並轉委託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企銀、兆豐銀行、永豐銀行、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及全國農業金庫(即各地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等金融機構加入辦理兌付事宜,兌付據點綿密,遍及全國各地,共計有4,198個。

十二、營業人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券兌付時,如果發現消費券是偽造、變造、仿造時,要如何處理?
答: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仿造之消費券時,係參照「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模式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兌付金融機構經收營業人交來之消費券發現有偽造、變造、仿造時,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造、變造、仿造外,應在該消費券上加蓋「偽造券作廢」章。
(二)金融機構應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消費券通報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仿)造消費券送財政部國庫署集中處理。
(三)金融機構發現之偽造、變造、仿造消費券,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金融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

十三、營業人是否一定要在兌付之金融機構有開戶才能兌領?是否能直接兌付後轉匯到其他金融機構?
答:
(一)營業人持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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