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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需要米蘭憲章?

2015/05/0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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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509】台灣,不需要米蘭憲章?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二○一五米蘭世界博覽會昨天開幕,主辦國義大利政府致力推出「米蘭憲章」(The Charter of Milan),主張「食物」應成人類基本權利,包括提供足夠、安全、營養、乾淨的水和食物,否則是侵害人類尊嚴。義大利政府歡迎全球公民、企業組織、社會各界,在世博十月閉幕前,針對憲章再提出討論和貢獻。世博官方也呼籲各界都能簽署、實踐米蘭憲章,讓米蘭憲章成為二○一五米蘭世博留給世人的文化資產。經過兩個月的討論,義大利及國際專家已經確認憲章的主要議題為地球資源的永續利用;米蘭憲章將提出四個主題以確保食物權利: ──何種經濟及生產模式能確保經濟及社會的永續發展? ──已存在的各種農業型態中,何種能生產足夠的健康食物而不破壞水資源及生物多樣性? ──在人口大量集的都市中,什麼是最好的措施及科技能降低不平等? ──我們如何能在談及食物時,不只是把食物單純視為營養來源,而且也是提供社會文化認同的憑藉? 簽署米蘭憲章的個人、組織及公司都要承擔責任,訂定行動目標以要求各國政府及國際機構提出法規及政策以確保世界能有更公平、更永續的未來。十月十六日是今年聯合國「世界食物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將訪世博。義大利農業部長馬丁那(Martina)表示,各界簽署完成的米蘭憲章,將當面遞交給潘基文,讓米蘭世博與「千禧年目標」連結。這是世博史上首度在展覽開幕前,先由科學社群、公民社會就本屆世博主題「餵養世界.生命能源」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起草這份共同宣言,在世博會開幕時公諸世人。米蘭憲章指出,全球八億人處於饑荒狀態,廿多億人營養不良,其中有一點六億兒童因飢餓而發育遲緩;但每年全球總共浪費了十三億噸食物,也有近廿億人超重或肥胖,這些是世人不能接受的。各界簽署的米蘭憲章中,包括從個人、社會公民、企業組織三種身分可做出的自我要求與貢獻,並要求每一個人都應強烈敦促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做出承諾,以立法等各種手段保障食物權,消除一切與食物、農業相關的不平等。聯合國二○○二年曾提出「千禧年目標」,盼在二○一五年前消除貧窮、解決饑荒;但時限已到,當今世界的不平等現狀並未解除,全世界仍有八億人飽受飢餓之苦,許多人期待米蘭憲章能付諸實行,而非口號(聯合報104年5月2日報導: 米蘭憲章 把食物納基本人權)

【疑義】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相當生活水準」,其實現,當每個男子、女子、兒童,單獨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時候都具備取得足夠食物的實際和經濟條件或獲取食物的手段時,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就實現了,所以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不應作狹義或限制性解釋(註一),應包括「適足性」概念以及「持久性」概念,而「持久性」概念,指的是今世後代都能取得食物,涵蓋長期提供和獲取的概念(註二)。

而且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的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註三)。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從而,各級政府機關,應基於源自於第11條第1款「相當生活水準」之「取得足夠食物權」,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

但可惜的是,台灣雖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使其具有國內法地位,惟從歷年來的食物安全風暴來看,有關「取得足夠食物權」之尊重、保護及實現,台灣真的是不及格。

換言之,台灣不需要什麼米蘭憲章,台灣已經有國內法地位的「取得足夠食物權」,我們要的是

(一) 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

(二) 無有害物質,

(三) 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

(四) 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

(五) 請各級政府機關,尊重、保護及實現「取得足夠食物權」。

【註解】

註一: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取得足夠食物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335.pdf)。

註二:同上。

註三: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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