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囤房稅,張金鶚與花敬群開打?
【新聞疑義1506】柯P囤房稅,張金鶚與花敬群開打?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北市囤房稅最高3.6%,這項柯P新政,竟然意外掀起,房市空頭大師張金鶚、花敬群,兩位師徒論戰!張金鶚痛批,建商降價就能賣出去,根本沒有囤房問題,和徒弟花敬群明顯不同調。房市空頭大師張金鶚、花敬群,師徒掀起論戰,全為了囤房稅。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比較高稅率的囤房稅,降成2%的囤房稅,而被批准那我覺得這件事情,讓我蠻意外的,就是好像不符合柯市長的風格。」德明財經科大副教授花敬群:「合理性方向的改革,其實才可能再讓其他,各縣市政府陸續跟上,否則的話,做得太極端當然也不好。」因為台北市,非自用住宅稅率,依持有戶數多寡,房屋稅從1.2%,倍增到2.4%或3.6%,但柯P新政,建商可以降稅,取得使用執照後,有1年的緩衝期,享2%稅率。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官方說法說,因為他們是賣房子的,他們不是故意要囤房的,那可是我要講說,若這樣的話,什麼叫故意囤房,投資客看起來,他也是買房子要賣房子,他也不是要故意囤房。」德明財經科大副教授花敬群:「建商蓋房子,他終究是商品的概念,他是為了銷售,他跟投資客確實不大一樣。」建商存貨,究竟是不是囤房,師徒倆口水戰,而用囤房稅,逼建商降價出清,也看法不一。恩師徒弟10年交情.因為囤房稅.公開論戰,火藥味盡在不言中(聯合報104年4月23日報導: 柯P降建商囤房稅! 房市空頭師徒「張花戰」)
【疑義】
-、台北市自行依已意認定建商所持有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以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稅,是否妥善?就值得釐清
按為符合平等原則下之量能課稅原則,北市實施囤房稅,或得支持;惟什麼是囤房?主要依據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第2項)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換言之,台北市政府非不得就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惟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係由財政部定之,台北市政府無權為之,如果台北市自行依已意認定建商所持有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以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稅,是否妥善?就值得釐清。
二、如果台北市認為可以降建商囤房稅,應就「差別特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予以詳予說明
反之,台北市自行依自頒自治條例認定建商所持有房屋,係其他供住家用者,以所訂定差別稅課稅,或較沒問題;惟此認定及之後的課稅行為,自是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當應受平等原則中合理差別待遇之拘束。
所以,如果台北市認為可以降建商囤房稅,應就「差別特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予以詳予說明。
三、建商是否囤房?或屬於個案認定問題
另外,建商是否囤房?或屬於個案認定問題(原則上,花敬群所言「建商蓋房子,他終究是商品的概念,他是為了銷售,他跟投資客確實不大一樣」,似乎是如此,但也有建商,在某情況下,確有特別故意囤房行為);如果原則規定「建商囤房稅與其他人一樣,沒有差別特遇」,但書規定「允許主管機關依據自頒自治條例所定標準及全部客觀事實,個案認定該建商所持有房屋,係其他供住家用者,以所訂定差別稅課稅」,或較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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