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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案,如何思考?

2015/04/23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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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505】大巨蛋案,如何思考?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大巨蛋公安問題引發爭議,內政部昨定調是合約問題。部長陳威仁昨天表示,台北市政府與遠雄的公安標準發生爭議,是涉及兩造BOT契約,應由北市府與遠雄務實、理性尋求解決。內政部次長陳純敬也表示,目前爭議是台北市府好像不以國家審定通過的標準做為要求標準,要改不同標準:無論如何,標準一定要先確定,才有所謂的鑑定,不能漫無標準請人鑑定。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說,法治社會要回歸契約,一切應先按照契約走。若BOT案走到徹底死亡,對國家發展不利。陳威仁表示,大巨蛋爭議到目前為止,雙方沒有人說有法令的爭議,而是法令外的公安標準北市府想提高標準,內政部也認為很好、可以尊重。但更高安全標準,涉及危險發生率、經濟利益等,涉及合約,就需要讓兩造理性、專業、務實的協調(聯合報104年4月23日報導: 中央不介入大巨蛋案 內政部:契約兩造協調)

【疑義】

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係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是有關大巨蛋之爭議,究竟零權金等事項之約定,可不可以?除依兩造BOT契約外,非不得先思考兩造BOT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是否有違公益原則?

又本案固可依約解除契約,惟因工程延宕而解除契約,己施作完成部分,在誠信原則下,台北市政府得否不支付相關款項,恐有疑義。

另當事人間非不得約定「比法令所定最低標準高」之標準,但約定之變更,似乎也應依法令及約定內容而為,而非單方姿意為之。

至於得否接管?除依兩造BOT契約條款外,台北市或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之規定為之,惟台北市政府或其所屬行政機關須同時符合「為阻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及「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始得就大巨蛋即時強制。

從而,台北市政府或其所屬行政機關處理大巨蛋爭議時,除公安相關客觀事實須釐清外,也須釐清並思考下列事項:

(一) 究竟零權金等事項之約定,可不可以?除依兩造BOT契約外,先思考兩造BOT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是否有違公益原則?

(二) 如因工程延宕而解除契約,己施作完全部分,在誠信原則下,台北市政府是否須支付相關款項(要求支付逾期違約金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另一回事)?

(三) 如想變更高之公安標準,應依法令及約定內容而為,而非單方姿意為之。

(四) 想就大巨蛋即時強制,須同時符合「為阻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及「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等二項要件,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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