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件事,讓地球更好
【新聞疑義1504】做一件事,讓地球更好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收集洗澡水用來沖馬桶,隨手拔掉不用的電器插頭,在4月22日地球日前夕,新北市環保局宣布「2015新北地球環境季」活動起跑,將舉辦「新北節電省水英雄棒」網路票選,邀請節能高手「讚(站)」出來外,呼籲全民響應節電省水,「做一件事讓地球更美好」。「如果每人每天能省下1度電,以新北市約400萬人口計算,一年可省下14.6億度電!」環保局長劉和然指出,4月9日至12日的ICLEI 2015世界大會期間,副市長陳伸賢就特別帶領經發局、環保局同仁,與推動「減少一座核能電廠」計畫的首爾相關單位進行交流。上午市政會議,環保局即以「1/6的力量」為題,針對原推動「製造業」、「服務業」、「機關住宅」等相關節電措施進行專案報告,市長朱立倫表示,節電省水必需從教育扎根,進而推廣至全民和和產業一起響應,市府後續更將成立「新北市節能推動委員會」,預計5月18日提出「新北市智慧綠能節電城市計畫」。活動代言人黃國倫、寇乃馨夫妻檔在記者會上暢談節電省水妙招。中山、文林等國小的環保小局長則同聲承諾地球環境季期間,要號召全校師生一起「做一件事讓地球更美好」。「新北節電省水英雄棒」票選活動分社區、學校兩組,凡新北市境內的學校、社區皆可報名參加,比賽辦法及詳情可上新北市低碳生活網查詢http://lowcarbon.epd.ntpc.gov.tw(聯合晚報104年4月21日報導: 新北邀你 做一件事讓地球更好)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換言之,現今我們既然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那每個人做一件事讓地球更好,應該是該有的做為,而且有些事也是舉手之勞(例如隨手關水關燈、離家之前拔掉不必要的插座等),又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每個人如果能確定自己在「環境權實現」上的志向(例如榕樹學堂就以生態調查記錄及生態報導為志向),並努力以適當方式去做,自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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