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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之分配正義

2015/04/17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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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502】水資源之分配正義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刊出)

【新聞】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指出,桃園爭取的是水資源分配正義,板新二期計畫應儘速完工以利整體水資源調節。鄭文燦今天針對石門水庫供水問題,再次表達立場,他說桃園「不是本位主義,也不是短視近利,而是要爭取水資源的分配正義」,並強調板新二期計畫應儘速完工,以利水資源連通調節,讓翡翠水庫能夠供給板新淨水廠,一解桃園與部分新北地區目前所面臨的缺水之苦。他指出,行政院2007年開始執行「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板新二期計畫)」,要讓北北桃的用水能夠相互調節與支援,當時他正在行政院擔任新聞局長,非常了解這個計畫的精神。但就目前進度,「板二計畫」卻延宕了7年之久,他呼籲此計畫應該儘快完工,讓石門水庫及翡翠水庫連通,以利水資源調節。鄭文燦強調,水資源珍貴,當然應該互相支援,調節連通,但是石門水庫容量比翡翠水庫少1億噸,目前石門水庫的蓄水量僅24%,翡翠水庫還有將近89%,更凸顯「板二計畫」的必要性,也顯示兩個水庫的供水量必須再調配,才能符合整體水資源調節運用的分配正義。他重申,因應都市產業發展和人口增加,桃園對水資源的需求確實提升,當初行政院推動「板二計畫」,就是預期到桃園的人口成長,才希望透過兩個水庫的連通,希望讓容量較大的翡翠水庫供給板新地區。而石門水庫主要供應桃園地區,這是他日前提出呼籲的基礎,也是中央經濟部水利署的長期方針,更是執行中的「板二計畫」基本精神,所以沒有所謂搶水問題,只有水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問題(中央社104年4月14日報導: 鄭文燦爭取水資源分配正義)

【疑義】

按水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以及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不可或缺之人權,並保證人人能為個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於汲取、價格合理的供水,其在分配上,必須優先考慮個人和家庭使用,還必須優先考慮防止饑餓和疾病所需要的水資源,以及履行落實每項《公約》權利的核心義務所需要的水資源,而且為實現足夠食物權必須爲農業提供可持續的水資源,應該優先確保貧困和邊緣化農民包括婦女公平得到水和利用水管理系統,包括可持續的雨水彙集和灌溉技術,更甚者,我國也應採取全面和綜合性戰略和方案,「確保現代和後代都有足夠、安全的水」,這類戰略和方案可包括:(a)減少因不可持續的抽取、河流改道和修築堤壩而造成的水資源枯竭;(b)減少和消除放射物、有毒化學品和人排泄物等物質對流域和水生態系統的污染;(c)監測水的儲備;(d)確保擬議發展專案不影響獲取足夠水的權利;(e)評估對供水和自然生態系統流域有影響的現象如氣候變化、荒漠化、土壤鹼化、砍伐森林和生物多樣性損失的衝擊;(f)提高用戶的用水效率;(g)在分配時減少廢水;(h)建立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機制;(i)建立執行戰略和方案的主管機構和適當體制安排(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406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8481  )。

又「平等原則」,除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在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第2條第2款、第3條、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2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亦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為此目的,承擔:(1)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2)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適當時採取制裁,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3)為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確立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4)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作法,並保證公共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5)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6)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6)同意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等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平等權」(或曰平等原則以及岐視禁止)等人權之實現。

另,分配正義之內涵,實屬空泛,在具體實踐上,則有賴相關人權內涵之尊重、保護與實現。

從而,水資源之分配正義,固可為討論的問題,惟除著重於「水權、平等原則與岐視禁止(註一)」及「合理水費(註二)」外,最重要的是,我國應該採取全面和綜合性戰略和方案,「確保現代和後代都有足夠、安全的水(註三)」,這類戰略和方案可包括:

(一)減少因不可持續的抽取、河流改道和修築堤壩而造成的水資源枯竭。

(二)減少和消除放射物、有毒化學品和人排泄物等物質對流域和水生態系統的污染。

(三)監測水的儲備。

(四)確保擬議發展專案不影響獲取足夠水的權利。

(五)評估對供水和自然生態系統流域有影響的現象如氣候變化、荒漠化、土壤鹼化、砍伐森林和生物多樣性損失的衝擊。

(六)提高用戶的用水效率。

(七)在分配時減少廢水(註四)。

(八)建立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機制。

(九)建立執行戰略和方案的主管機構和適當體制安排。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451】原住民,沒水喝?原住民的「水權」,在那裡?(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044,&job_id=173903&article_category_id=1643&article_id=98345  )等文。

註二:請參【新聞疑義440】水費調整,應注意那些事項?(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job_id=173596&article_category_id=940&article_id=98100 )一文。

註三:請參【新聞疑義1501】理想大地,拿湧泉牟利?(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1467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924  )一文。

註四:請參【新聞疑義458】「中科」搶「農民用水」?(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406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98481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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