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警執勤 違規看不見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機車在人行道上一字排開,連執法的警察也是一樣,把警用機車隨便停在人行道上,阻擋了行人穿越道的通路,執勤自顧聊天,有這種隨
便的警察,交通怎會不亂呢?
這裡是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與民生街的路口,是通往三峽老街的主要通道之一,每逢例假日三峽警察分局增派員警進行交通疏導勤務,員警執勤期間全程都只顧和女義
交聊天,不止自己亂停放機車,眼皮底下行人闖紅燈、機車交通違規行為一概「視而不見」,令人懷疑他究竟是眼盲或只是一隻擺出來裝飾的花瓶呢?
【參考資源】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一、 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點五公尺者,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 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上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 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 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 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 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 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 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四、 機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序。
五、 機車停放於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六、 機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七、 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八、 前點機車停放線設置圖如附表。(略)
【相關法條】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 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
2、 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3、 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騎樓,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故停放於「機慢車停放區」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舉發。
4、 人行道、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個案」觀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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