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書是行政機關陳述 不能做課稅證據
檢察官起訴書是行政機關陳述 不能做課稅證據
記者王之英台北報導
五月報稅季即將來臨,繳稅、補稅是一般人都會面臨的問題,被形容為向人民「拔毛」的稅捐課徵,稅捐機關應該恪守哪些原則?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證據法則」能否在課稅行政、審判程序中被落實?曾經擔任洪仲丘案義務辯護律師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參加「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針對「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臺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
胡博硯以「徒法不足以自行」破題表示,我們常將德國、日本、美國法的制度引進來國內,可是光抄法條,沒有把整體的法治概念移進來,這樣的差距感,如同法治的接枝移植過程當中,沒有接枝移植到該有的環境,只接枝移植到枝頭,最後的結果就是我們空有外國的法律制度,卻是沒有外國的實踐力。
在德國時,胡博硯曾經陪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訪問柏林地檢署。有台北檢察官提問,如果檢察官申請羈押,法院不同意,無保飭回之後,人就跑了,請問柏林檢察官怎麼處理?柏林地檢署檢察長回答,「無保飭回就表示我們的準備不夠,表示檢察官沒有說服法院,所以在申請羈押的時候,就要把證據準備足夠去說服法院。」但是在台灣卻反其道而行,胡博硯認為,發生無保飭回嫌疑人跑了,反而會說,法官是恐龍法官,這是一個很奇怪的觀念。
不只是檢察官要備妥證據,才能提出羈押。胡博硯認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檢察官的陳述而已,可是在臺灣,國稅局卻經常靠起訴書來做逃漏稅的罪證證據使用,這也是反其道而行,因為檢察官的起訴書,根本不是司法機關的裁判,是很粗糙的。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早有明文,「認定事實需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但是實務上稅捐機關卻常拿檢察官的起訴資料抄一抄,就做為課稅處罰的依據。
談到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胡博硯表示,不管是檢察機關、國稅機關,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甚至法院,基本上都要扮演中立性的角色,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都要注意。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卻只注意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從來沒有注意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個中立性義務檢察官也必須遵守,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證據都要一起注意,但檢察官不但沒有做到,當事人甚至要擔心檢察官會不會製造不利的證據?對於這樣的情況,胡博硯感慨的表示:「變成我們拜託檢察官不要製造證據就好了!」
行政訴訟為什麼人民敗訴率這麼高?因為行政法院的法官並沒有確認,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做錯事情。胡博硯以小林村的國賠訴訟為例指出,每次村民都會到開庭現場觀審,但是我們的二審法官,常會維持一審法官的裁判心態,不願意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導致每件案件大家都窮盡救濟途徑,為什麼?因為沒有一個法官願意聽當事人完整的陳述及真正內心話,所以大家會賭運氣,賭看看會不會遇到一位願意聽當事人辛酸血淚的法官,這就是一個最大的問題。
胡博硯表示,法官一個月要負擔70-80件案件,他只要趕案件,準時趕出去就已經阿彌陀佛了,所以法官基本上只看卷宗,卻沒有看到每一個案子背後,都有一個心酸故事,這是司法當局,要整體解決的。
圖說: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檢察官起訴書是行政機關陳述,不能做課稅證據,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甚至法院,都要扮演中立性的角色,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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