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蒨蓉不開門,就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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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497】李蒨蓉不開門,就罰?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台北市勞動局昨天勞檢藝人李蒨蓉等阿帕契參觀團成員是否涉及違法聘用外傭,但卻吃了閉門羹,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午說,這問題處理起來很簡單,「不開門就開罰」。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咨詢員對李蒨蓉夫婿李德立、以及參訪阿帕契營區的成員之一郭大為二人開出勞檢通知單,若兩人再拒訪,北市府最高可開罰30萬元。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長陳惠琪說,最遲在本周五前,李德立與郭大為兩人必須到台北市大同區永樂市場處所在地受檢,屆時兩人若沒有現身,北市府就會依就業服務法開罰,視情節輕重處罰6到30萬元罰鍰。勞動局昨天赴李蒨蓉家勞檢卻不得其門而入,外界質疑公權力遇特殊身分者即轉彎,柯文哲上午表示,這問題處理起來很簡單,「不開門就開罰」;柯文哲說他相信勞動局長賴香伶的能力,「她是勞運出身的,大家對她要放心,事情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聯合晚報 104年4月8日報導: 柯文哲:外傭勞檢很簡單 不開門就開罰)。

【疑義】

按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第2項)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又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也分別規定「違反……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前開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自得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以,柯p所言「不開門就開罰」有其道理,惟在個案上,須釐清不開門,是否係規避、妨礙或拒絕「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之規定所為之檢查」?而非「不開門就逕予開罰」,尤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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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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