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呼籲政府重視課稅成本與誠信 依法終結太極門冤案
針對近來各大媒體廣泛報導「世紀冤案」太極門案,國內外知名的法稅學者與人權專家也從法律面探討,3月14日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一場「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中,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也出席發表看法,嚴正提醒政府應該要考量課稅成本與誠信,對於太極門敬師禮就是所得稅法定義的贈與,這個已經被司法判決確定,也被國稅局依法定和解契約程序調查符合的事實,到現在還沒有依法結案,就時間成本來看很不合理,就整體人民的利益而言,也是一種損害。
胡博硯不解這個冤案拖了近20年,從他大學時代拖到現在,就時間成本上面而言,就是一個很不合理的事情,他舉例如果要課一千塊錢的稅,花了超過一千塊的成本去調查,顯然不合理。就整體國家現在的稅收而言,就整體的人民利益而言,這都是一種損害。民國100年行政院跨部協調會,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該被認為是和解契約。這會議不是針對應課稅額為多少,而是針對是否是贈與,達成協議透過公告調查。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對和解契約規範已經足夠清楚,行政法院應該針對這件事情重新考量。
他進一步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是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據職權調查而不能確定者,為達成有效之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以和人民和解,而訂定這樣的契約。
胡博硯進一步提到,檢察官要有成罪確信才提起訴訟,但現在檢察官濫訴是蠻嚴重的,行政機關卻又很多以司法機關的調查來判斷,這與行政程序法的職權調查要求是違背的。
太極門稅務冤案始於檢察官侯寬仁違法錯誤的起訴資料,刑案歷經10年7個月,三審最終在民國96年7月13日判決太極門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是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98年,太極門師徒等四名無辜被告均獲得國家冤獄賠贘,更證明此案純屬冤案。
然而國稅局卻一再引用刑事法院判決所不採的違法起訴資料,強徵課稅,違法開出稅單。經過太極門弟子一再陳情,才有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會中決議,不再引用刑案資料,用兩個月的公告調查來調查敬師禮的性質,如果調查結果都是贈與的話,就必須要撤銷原處分、終結全案。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都表示是贈與,國稅局不但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更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開出違法稅單,強徵課稅。【張薔/台北報導】
圖: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呼籲政府重視課稅成本與誠信,依法終結太極門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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