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傾力發聲「稅務災難典型」大解析
囊括司法、憲法、刑法、稅法、人權學者專家精闢見解
(文/林芯瑩整理)
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絕對是國家與人民的雙輸,在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中,學者將太極門案件稱為「稅務災難典型」,並深入研討,由司法、憲法、刑法、稅法、人權與統計等十位專家學者,從法理、案例,並參酌國際觀點加以解析。本文摘要專家們精闢見解。(以下按照發言順序)
蔡富強律師
太極門稅務案件整個行政救濟過程,包括財政部的訴願委員會以及行政法院,15度撤銷復查決定,要求國稅局必須依職責調查太極門弟子給付掌門人敬師禮之性質。直到100年12月16日太極門稅務案件已經整整的纏訟了16年,國稅局才依照行政院跨部會之決議,以公告填寫申明表的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但國稅局卻無視7,401份申明表全部都表明敬師禮是贈與的調查結果,竟恣意將敬師禮違法劃分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違法強徵課稅。
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如果說行政機關依據職權調查沒辦法查清楚是可以和解;另外,財政部規定了稅務案件的協談作業要點,也有類似規定。太極門稅務案件於行政院之跨部會協調會上,協議採取公告調查方式,並以公告調查結果作為課稅處理之依據,已達成相當於一種行政契約,或者是稅務案件的協談。而由蔡律師簡報得知公告調查結果全部均表示為「贈與」,並無人稱為「學費」。這七千多人出具證明,已經足以認定為贈與行為,即非屬於課稅對象之所得範圍,國稅局必須要受調查結果之拘束。
陳志龍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當時刑案檢察官起訴認為敬師禮是詐欺所得並主張要沒收,所以「待證事項是詐欺所得」,既然是詐欺所得就不是應稅所得,不能夠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不可能一方面沒收,一方面又課稅,論理上是互相排斥的。當時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為國稅局要課稅還是要負舉證的責任,必須要去收集證據,國稅局當時沒有收集證據就憑空發稅單,程序上就不對。
從證據法的觀點來看,課稅的基礎當然必須要有正當證據調查程序,這是法治國家的基礎,行政機關跟法院都要受到拘束。國稅局沒有去調查、也沒有去調證據資料,都是引用檢察官的起訴書,至於刑事法院判決所認定的贈與事實,卻不採納,這是選擇性適用,也是所謂的差別待遇。
課稅的基礎當然必須要有證據的調查程序,任何法治國家、任何機關都要受到拘束,包括行政機關跟法院都要受到拘束。國稅局按照這個會議,已經進行完全調查了,所以,已進入證據調查了。7,401份的調查證據,因為全部都是贈與,所以認證方式只能夠針對敬師禮是贈與,沒有所謂學費的問題。
黃俊杰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
民國100年12月9日之會議決議,是為解決太極門所得稅爭議事件,針對徵納雙方之主要爭點,也就是課稅基礎事實「敬師禮之給付性質」應如何調查及認定,雙方已經就「事實認定之協議」締結和解契約;並且,在該和解契約締結後,原處分機關所屬復查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2074次會議審議後公告,可見原處分機關已經接受此項和解契約,也開始履行雙方之協議內容。基於誠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原處分機關應受該合意之拘束,且依公告調查所得之「贈與」認定課稅基礎事實,同時限制推計課稅之進行。
李惠宗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當初經過一個行政協定,雙方要用什麼樣的方法來調查證據,這個約定叫做證據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拘束力的。既然證據都調查出來了,國稅局在法律上不應該再推翻。行政權是一體的,不應該以職務異動就否認之前的行政機關所做成的決定和約束。本案沒有租稅規避的問題,而是所得性質到底是贈與或是學費,這是實質認定的問題,所以沒有「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而且本案是實實在在直接證據的問題,也跟推計課稅無關。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檢察官把人家起訴,被告後來判決確定無罪,到底有沒有檢察官因為濫權起訴,而被判決確定有罪?我請學生查到現在是零。濫權追訴罪這一條,事實上已經廢止了。我們現在在台灣對檢察官某種程度是沒輒的。太極門案件不僅應該會促使稅法的改革,我想更重要是促使沉痾已深的刑事法也要改革。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民國86年的課稅事實到現在還在調查,就時間成本上面而言,我覺得就是一個很不合理的事情,就整體國家現在的稅收而言,就整體的人民利益而言,這都是一種損害。100年行政院跨部協調會,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該被認為是和解契約。這會議不是針對應課稅額為多少,而是針對是否是贈與,達成協議透過公告調查。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對和解契約規範已經足夠清楚,行政法院應該針對這件事情重新考量。
蘇友辰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行政訴訟法第135條、136條,可以說是確認本案課稅基礎事實的一個重要的辦案程序調查。這項和解契約已經確認兩個目的:敬師禮的性質是什麼?調查方法是什麼?7千多份的這個資料,已經可以證明是贈與性質,絕對沒有錯。
溫福星 東吳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
推計課稅不得違反統計原則。國稅局以公告方式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回復的結果全部都說是贈與,沒有人說是學費,國稅局卻恣意劃分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完全不符合統計的原理原則。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教授
根據大法官第613號解釋,基於行政一體,也就是說同樣是行政機關,有上下隸屬的關係的話,它有指揮監督的權力。100年12月9日的協議應該去謹守,這才是符合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因為它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公法上的協議,是一個行政契約,這並不只是一個人民陳情事件。
太極門這個案件,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跟租稅案件的基礎事實,其實是同一件事情。刑事案件採取一個比較高標準的門檻去評價一個事實跟證據,到了行政案件,是一個比較低標準的門檻,為何竟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為不同的認定。我個人認為在整個法治國家裡面,這其實並不是一個好的狀況。
范文清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檢察官所據以起訴的這些證據資料,它已經被刑事法院一、二、三審都判決被告無罪,也就是說檢察官據以起訴的,對被告不利的那些證據,早就被認定是不對的。那今天稅捐主管機關仍然拿著這個被刑事法院所捨棄不用的證據,然後違背了自己明文做成的一個調查證據的協議,然後把一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剔除,這在證據法則上是不對的。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有職權調查的義務,也明文規定要對人民有利以及不利的事情都要一體注意。
城仲模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
太極門希望追求真正的正義,社會的正義,我們這個社會應該享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上對權益的維護。希望把握公權力的政府機關,不能隨便的恣意濫權,或是只考慮到國家稅收的問題,而不顧事實的存在,不顧正義的這一邊。
官方小檔案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
起因:此案遭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15度撤銷復查決定,均要求國稅局就所得「性質」進行實質調查。國稅局不調查,卻一再引用侯寬仁檢察官已遭法院、監察院認定為錯誤的起訴資料。監察院在98年詳列7項重大違法糾正稅捐機關之後,更於99年、100年巡察行政院時,要求行政院秉公解決太極門稅務冤案,才有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
與會人員:與會層級高達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及臺北國稅局長陳金鑑等。
會議決議: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以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果是學費就依法處理;如果是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
調查結果:臺北國稅局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00249751號公告2個月,調查結果總共有7,401份申明表,全部百分之百表明敬師禮為贈與,無人主張是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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