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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溪州尚水米(合理計劃與友善土地)

2015/03/02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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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473】彰化溪州尚水米(合理計劃與友善土地)

文.圖/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照片

上圖/美洲黃足鷸(迷鳥)

下圖/青足鷸

照片

 

【新聞】

林務局特生中心助理研究員陳宏彰最近在主編的自然保刊物上刊出訊息,彰化溪州田裡,出現了黃金蝙蝠與保育鳥彩鷸。以不用農藥、不施化肥、生態種植著稱的溪州尚水米,也在稻米市場打出名號。陳宏彰說,黃金蝙蝠多棲息在500公尺以下的農墾地、林地,彩鷸棲息在水稻田、濕地的草原、蘆葦原、荷花池的草地或沼澤等,隱身其中,常以蚯蚓、昆蟲及其幼蟲及植物種籽為食,二種動物近年隨著大量開發而減少。陳宏彰表示,當地生產的稻米因濁水溪的灌溉以香Q出名,但受到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使當地生產的濁水米風光不再。2013年,陳宏彰擔任溪州尚水米專案負責人,與詩人吳晟、吳音寧等人合作,集合當地農民,成立尚水農產公司,以每分地一期稻作2萬元,二期稻作1萬8000元保價收購方式,向農民契作無毒水稻、不用農藥、不施化肥、不灑除草劑,稻米並需通過王留公基金會無農藥檢驗合格。經過兩年努力,定期調查田區生態發現,不但水鳥、青蛙、蜻蜓、螢火蟲回來了,連久違的黃金蝙蝠、彩鷸也回來了。陳宏彰說,生態才是尚水米最大的品牌保證。參加溪州尚水米耕作的農地面積,從前年7甲地增加到去年11.5甲,稻米收成從前年平均每分地800台斤濕穀,增加到去年平均每分地1100台斤。溪州農民努力推廣無毒米,引起迴響,友達基金會等企業贊助甚至助經費協助推廣尚水米推廣,一名余姓民眾更自掏腰包,以花了八8萬元買了500公斤的尚水米,除自已食用外拿了一部分,還其他的轉贈育幼院等社福機構;一名女記者婚宴時,還以買小包裝尚水米分送女方親友(聯合晚報104年3月1日報導: 保育鳥彰化報到「認證」 尚水米大賣)。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換言之,以低度利用及友善土地的層面來出發,以尋找一個合理計劃,來調和經濟權與環境權(https://www.peopo.org/news/268231 ),也是在實現第三代人權-環境權。

是彰化溪州尚水米,以不用農藥、不施化肥、不灑除草劑之方式,來友善土地,並兼顧生態保護(含棲息地的再造、維護等),自是大力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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