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法院」 官官相護?民告官 勝訴率只有六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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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法院」 官官相護?民告官  勝訴率只有六趴!

 

(記者 熊天卉 台北報導)

 

行政法院有超過一半的案件屬於稅務爭訟,為何稅捐爭訟長年高居民告官的榜首?為何行政法院又稱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為何行政法院無法定紛止爭,反而助長萬年稅單之惡?2015年元月22日台北商業大學舉辦「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十二)納稅人權利保障與稅務訴訟實益」研討會,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黃士洲副教授以「100~102年稅務訴訟的實證觀察」為題提出報告。分析結果顯示,人民勝訴率只有6.11%,納稅人勝訴率過低會衍生訴訟形同虛設的不良結果,稽徵機關、財政主管機關無法被制衡,因此欠缺自我檢討,行政法院無法給稅務機關改革稅制的司法壓力,坐實了官官相護、駁回法院的稱號。

 

黃士洲指出,我們欠缺稅務專業法院,但是司法院行懲廳說已有成立稅務專庭,事實上稅務專庭只作分案,沒有稅務法官專業培訓管道,選拔依舊走論資歷、期別的傳統的升遷途徑,無法鼓勵有志努力稅務裁判的法官與先進的裁判見解,衍生劣幣驅逐良幣,這是很大的隱憂。

 

黃士洲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定期聯席會議統一各庭見解機制,就是盡可能只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把下級法官輪調到上級法院辦事,不斷廢棄下級不同見解,這樣才會一致,個人就可隱身在團體裡,不努力跟沒有個人獨立判斷色彩的法官會因此被隱匿起來。黃士洲認為高等行政法院以前有很多不錯的見解,但是一直被霸凌之後就慢慢被馴化了。他發現「高等行政法院正在將霸凌的經驗複製到地方法院行政庭。」

 

黃士洲根據分析統計提出報告,納稅人預期獲得有利且有實益的判決期望值是6.11%。但是6.11%是過度樂觀的認知。他舉「萬年稅單」問題為例,雖然包含在6.11%勝訴案件裡,但是行政法院最後結論還是以原處分機關未調查清楚,把案子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適法之決定,回到復查起點,像玩大富翁踩到退回原點。稅捐機關此時不論稅額或罰緩,主張A理由不能用,換B理由把稅額改一改,重新開出稅單,若納稅人不服重核稅額、罰緩,覺得事實沒有釐清,就需再走一次訴願、訴訟,慢慢就煉成「萬年稅單」。

 

黃士洲指出,觀察100~103年訴訟案件統計趨勢變化,每年平均減少16.3%,案件逐漸萎縮中,但是不良稅制與實質課稅製造出來的訟源,並沒有結構性的改善,納稅人是因勝訴率過低及勝訴實益不大,寧可爭取協談、和解。「用這種模式解決紛爭,問題依舊存在,下一個人會繼續踩到地雷。」黃士洲感嘆,真正可以解決問題的契機不斷在流失中。

 

黃士洲以長遠角度來看,認為,訴訟案件減少不是好現象,久而久之,年輕稅官養成壞習慣,哪一條法條、解釋函令不重要!先給納稅人下馬威,然後談條件,若納稅人不接受條件時會去濟南路(立法院)找靠山來重談,在這叢林法則底下,社會的智慧資本不斷退步,財稅系所培養人才不需教稅法、法律,也不需教經濟,只需教人際溝通與厚黑學。

 

「稅官讓納稅人盡可能先去跟稽徵機關協談、和解,降低行政救濟撤銷原核比例,避免影響考績,公平、正義在過程中就被搓掉了。」黃士洲指出,長此以往,稅捐爭訟流於檯面下解決,案件量越來越少,優秀人才耕耘了半天,發現沒有案件,怎麼養家活口?服務於財稅領域的優秀專業人才就越少,人才流失使得稅制沉痾更無解決之日!

 

黃士洲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提出依庭別、個別法官統計,還給各個法官清白訴求,他預告現在指導的會計研究所碩士生論文題目,其中之一就是按照庭別與法官名觀察判決結果是否有顯著的差異?希望有顯著差異的法官能將心路歷程告知研究生,導向一個正向循環。

 

針對近來引起廣大爭議的柯P父母被查稅的案子,以及纏訟十八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黃士洲認為,國稅局爭到後來,反正就是不能讓你贏,就算讓你贏,也要讓你贏得很痛苦。「現在稽徵機關不講事情的是非對錯,而是講一定要贏,贏了才能交代,某種程度來說,是領導統御風格下產生的結果。」黃士洲表示,上面的人形態是這樣,下面的人只好揣摩上意,上面的人說輸會影響考績,為了避免考績受影響,所以一定要爭到死。

 

黃士洲認為,柯文哲父母的案子,是選擇性的執法,不是在於被調查「課你的選擇」,而是在於被調查「方法的選擇」,類似的狀況不斷重演,稅捐稽徵機關傳喚當事人來性質說明之前,應該要先進行調查,稽徵機關有權調查資金往來,稽徵機關調查過程中已了解事實。他舉例像幫關廠工人打官司的免費義務律師,國稅局明知是免費,還是核課每人執行業務所得四萬元,目的是要讓律師們知道誰是老大!想撤銷核定通知書要來找我!

 

黃士洲說,曾經聽過很多律師免費幫人家打稅務官司,官司打贏了,卻也收到稅單,目的是希望造成律師的困擾。稽徵機關做法不對,但是凸顯出嚴苛的選擇性執法是要展現稽徵權威,太極門稅務冤案至今未決,他覺得這是隱而未顯的因素。

圖說: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黃士洲副教授指出,納稅人勝訴率過低會衍生訴訟形同虛設的不良結果,行政法院無法給稅務機關改革稅制的司法壓力,坐實了官官相護、駁回法院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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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 Denied
擱置待審
Denied a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美國用模糊政策讓台灣人活在被擱置環境裡難進行正常化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洪素珠/大法官駁回記憶裡的空白/910759652297798?fref=nf

維護司法獨立,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就是每一位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如何在審判過程中,排除自我的存在,只有依據法庭事實、證據,進行獨立依法審判。
各國憲法以及相關的法官法,都有法官應遵守的義務規定,主要包括;
1、法官有義務遵守憲法、法律進行審判。
2、法官有義務避免影響司法獨立及其他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行為。
3、法官有義務避免做出任何影響國民對司法獨立全面信賴的行為。
由此可知,相對於一般公務員行政中立的要求,法官審判獨立必須採取更高標準。法官行使職權時,除了有上述義務之外,在法庭之外的所有言行、甚至私生活都應時時刻刻不忘維護司法獨立之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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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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