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應節制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
行政、立法應節制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
記者余凡/台北報導
有「敗訴法院」、「駁回法院」封號的行政法院,讓人民在行政救濟中不斷輪迴,造成萬年不死稅單以及訴訟資源的浪費,該如何解構官官相護的共犯結構?2015年元月22日於台北商業大學舉辦「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十二) 納稅人權利保障與稅務訴訟實益」研討會中,最高行政法院林文舟法官提出兩點制度上的建議:一、應設計行政防弊機制,防止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二、立法應嚴謹規範報准程序、明確化負責單位組織,像是實務上爭議的所得稅法規定,「得」報准財政部核准,「得」字應屬「強制」規定,而非「裁量」規定。
林文舟感慨表示,由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被廣泛授權的結果,好像給了稅捐稽徵機關尚方寶劍,「可以隨時超越形式法律關係,甚至超越法律規定」,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之名,任意引用法條。林文舟舉最近行政法院的爭論所得稅法規定為例-稽徵機關課所得稅和營所稅時「得」報准財政部核准-到底是「強制」規定?還是「裁量」規定?但實務上,都被視為「裁量」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就自己選擇要不要報准財政部,認為該當什麼稅就給你課什麼稅,造成沒有節制的制度。
林文舟表示,行政不是國防機密,應修法規定行政內部規定應登網公開,要課人民的稅,要讓人民清楚明白,人民抗爭的就是這具體行政行為,救濟時可以要求國稅局拿出他所依的解釋令,供人民可以攻擊防禦,法官也可據此判斷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如果訴訟到了國稅局不提出,法官也不要求,那人民就上訴主張-下級審法官不依職權調查證據、事實及相關法令,國稅局終於拿出來後,就可依此規則交由法官的智慧來判斷。如果人民碰到國稅局堅持己見,監察院要出面調查,國稅局就有行政責任。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調查民國100~102年稅務行政訴訟結果,人民勝訴率僅6.11%。針對人民勝訴率數據,林文舟反省建議,不管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庭或最高行政法院,能統一以「庭」為單位去進行「勝訴率」的比較,如此可促進行政法官的自我反省,也可以統計某受命法官判決勝訴率做為比較依據,透過統計彼此競爭,達到制度上的檢驗。
林文舟表示,看到勝訴率的統計報告以及行政法院被外界稱「駁回法院」感到非常惶恐,所以嘗試自我反省,整理剖析自己從98年承審至今,關於稅法的判決的結果,發現廢棄率和廢棄改判率約50%,「等於國稅局上訴案子,會被我廢棄掉一半!」林文舟期許自己應對人民有利不利都要考慮,若發現當初原審沒查到,但對人民有利的,一定要再去查。
圖:林文舟感慨表示,由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被廣泛授權的結果,好像給了稅捐稽徵機關尚方寶劍,「可以隨時超越形式法律關係,甚至超越法律規定」,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之名,任意引用法條。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