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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蔡正元」與「選舉、罷免應等值」

2015/01/07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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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458】「罷免蔡正元」與「選舉、罷免應等值」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

台北市選委會昨天通知中選會,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署書五萬九千分,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中選會預計十九日通過罷免案宣告及罷免流程,預定農曆春節前的二月十四日舉行罷免投票。若這次投票結果蔡正元被罷免,將是我國選舉史上,第一個遭罷免的立委。中選會官員表示,過去對立委的罷免案共發生過九件;其中提案兩件、連署有七件,七件成案的僅五件,包括核四議題遭連署罷免的立委有四件,另一件是罷免前立委魏鏞,但罷免投票結果,人數都不足,未成立任何罷免案。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細明昨赴中選會會商罷免案的流程。他告知中選會,第四選區法定連署人門檻三萬八千九百三十九人,查對結果已確定超過門檻,將進入下一階段罷免程序。黃細明表示,台北市選委會今、明兩天將把查對結果行文中選會。中選會預定十九日開委員會,確立罷免案成案宣告,並通過罷免投票公告、罷免投票日的選定。依選罷法,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案,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答辯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投票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三十天內完成作業。由於程序上不能拖過春節,中選會初步選定在二月十四日投票。中選會說,現行選罷法,罷免案與選舉案不同之處,在於罷免案不能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也就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但在野黨認為,選舉、罷免應「等值」,將在今天內政委員會提案修法(聯合報 104年1月7日報導: 罷免藍委蔡正元 預定2月14日投票)。

【疑義】

一、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

按有關立法委員之罷免事項,係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第75條至第92條;分為三節,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第75條至第78條,第二節罷免案之成立-第79條至第86條,第三節罷免之投票及開票-第87條至第92條)。 其中,第76條第2項、第79條分別規定了「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門檻」及「提議人名冊之查對刪除(註一)」,所以,報導始云,台北市選委會昨天通知中選會,罷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署書五萬九千分,經查對結果,「刪除」一萬多分後,「合於」規定者仍有四萬九千分,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

二、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

另外,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3項、第87條也分別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行。」

。 所以,中選會才說:「被罷免人蔡正元有十天時間撰寫答辯書(編按:第84條參照),答辯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投票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三十天內完成作業(編按:第85條參照)。由於程序上不能拖過春節,中選會初步選定在二月十四日投票(編按:第87條參照)。……現行選罷法,罷免案與選舉案不同之處,在於罷免案不能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也就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上街宣傳罷免,也不得呼籲罷免蔡正元(編按: 第86條第3項參照)」。

三、選舉、罷免不等值

換言之,在罷免部分,前開規定,對於被罷免人與罷免案提議人而言,尚符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原則,但對照第六節選舉活動相關規定來看,選舉容許選舉活動,罷免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確實是不等值;問題是此項不等值,到底有無符合平等原則之「不等者,不等之」呢?即兩者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註二)呢?

所以在野黨提議修法之前,是否也應循實質平等的角度去思考;為何選舉、罷免「不能不等值」?為何選舉、罷免「一定要等值」?

【註解】

註一:第76條第2項條文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79條條文為「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註二: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要求的「實質平等」,並非機械式的平等,所以非不得基於「性質不同」而為差別待遇,惟此差別待遇,亦須有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也應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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