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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正義

2007/06/2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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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這是「消磁的正義」撰稿記者吳東牧,於2001年蘇案再審開庭時,所寫的法庭觀察文章,曾發表在「人本」、「司改雜誌」、「台灣人權」等刊物

消失的媒體

蘇案第十九次開庭,來了比較多的媒體。

「比較多」的意思,是跟第一次之後、第十九次之前的絕大部份開庭,記者席空蕩蕩的情況相比,這次的確來了比較多的記者,大概六、七個。他們在法庭外追問被告律師,找尋當初扣案兇刀的下落,可有結果。

記得嗎?人別訊問之後的第一次開庭。那時候,所有的電子媒體有志一同,幾乎說破唇舌,想要說服高等法院,讓這個案子可以用直接、或者間接轉播的方式,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
聽聽當初的理由:這是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媒體當仁不讓,要維護民眾知的權益。

第一次,媒體的目的達成一半。第二次以後,法院關閉了間接轉播的大門,因為第一時間來的人,沒有坐滿整個法庭,沒必要把法庭活動的實況影像轉接到外面的旁聽區。而沒有坐滿整個法庭,一部份,是因為媒體逐消失

也許我們可以怪法院的藉口,怪法院的退縮。但是除了法庭實況轉播這個最直接的方式之外,難道真的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間接維護民眾知的權益了嗎?

第二次、第三次,一直到第十九次的開庭,透過法庭活動所透露出來的、越來越接近事發真相的核心訊息,難道不再重要了嗎?還是這個案件不該繼續受到社會矚目嗎?

捫心自問,讓身為記者,同時也很久沒有來旁聽的我,自覺有點難堪。

消失的警察

警察的工作之一,是尋找消失了的人,例如,失蹤人口,或者通緝犯。

他們會以專案、臨檢、路檢、盤查等等各種名義,在不一定特定的地方,攔下不一定特定的人,索取身分證供他們核對。

他們會根據遭通緝者的地址資料,把在信件中寫上各種不關痛養的說詞,把這些人騙來分局歸案,增加績效--儘管這些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為什麼遭到通緝。

在這些時候,警察展現出亂槍打鳥、在所不惜的刻苦尋人功夫。不過如果找的是自己人,情況可能另當別論。

在前幾次開庭,蘇案被告的律師,曾經要求合議庭傳喚一名汐止分局的警察出庭作證,釐清一些案情。合議庭接受這個提議,但是傳票發出去了,人卻一直沒出現在法庭當中。

合議庭在這次開庭,說明了找不到人的複雜因素。其中一個部份,是汐止分局沒辦法聯繫上這位已經調職、可能離職的警察。甚至人員異動留下的基本資料,也早就因為幾次淹水,煙波渺渺了。

消失儀式

法警交叉著雙手,以無所謂的三七步站在法庭的一隅。開庭接近尾聲,他們等不及審判長和當事人的討論完畢,沒有收到任何指令,就迫不及待地為蘇建和三個人上手銬、腳鐐。

法警不是法庭活動的主角,但卻是法庭活動、至少是法庭儀式的一部份。

法院在很多時候,是講求形式主義的。比如,有時候明明知道沒有必要,也必須讓各方當事人,陳述一些也許和案情核心不太相干的事情,筆錄上,也必須詳細記載這些內容。又比如,明明知道當事人不一定會爭執,仍然要他們確認。

這樣的形式主義,有時候使得法庭活動的節奏放慢,令旁觀者煩悶,也遭到不少批評。但是如果以「踐行正當程序」的理由,強調行禮如儀的必要性,是可以說服一些人,至少是可以說服我的。因為法庭儀式中,受禮拜的對象是程序正義,而非旁觀者。

問題是,台灣的法庭在踐行正當程序的時候,表演者又顯露出對儀式的不在意,以及不尊重,就比如那無所謂的三七步,以及合議庭對三七步,還有其他人自作主張的無所謂。

崇尚程序莊嚴的人,也許會堅持法庭的威儀。務實論者,也許會簡化某些儀式:法警不一定要站著,坐在方便戒護的地方就可以了。這是兩端,但三七步的法警顯然不是執中而行,而是把兩端都放棄了。

這樣的儀式,不如讓它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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