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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古道 立法保護

2007/06/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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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近年來,古道已成為國民休閒活動的主要空間之一,走走郊山步道或攀登歷史古道,如草嶺古道、魚路古道等,已是普遍受到台灣一般民眾喜愛的假日休閒活動。然而,古道卻還未被政府單位及社會清楚地認知為應受積極保護的文化資產。結果是:一旦登山社團或踏查專家找出古道,就被政府或民間以觀光理由加以開發破壞,如此糟蹋台灣古道令人痛心!

根據歷年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之第一、二、三級古蹟及國、省、縣定古蹟共509處(91年12月31日止),唯有八通關古道以現行文資法「遺址」類別被列入一級古蹟,成為第一條以文資法指定的歷史古道,保護的範圍亦僅及於沿途設置之六處石碣與碑文,然而,卻未再有第二條古道受到保護,顯見以「遺址」或「古蹟」方式無法保存及維護古道,而需以更明確的法令來涵蓋之。

除了各族群先民自立營造或官方道路以外,像規模盛大的大甲鎮瀾宮徒步繞境進香,這種超過百年、凝聚鄉土子民精神的宗教儀式所形塑的神聖線性空間,同樣具有無形的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價值、有形的古道或無形的移動路線,都可以「歷史路徑」名之。  

目前行政院審議中尚未送到立法院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第三條所稱之文化資產,為文物、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傳統技藝、民俗、語言、歷史文獻等十項,其中比較與古道沾上邊的包括:

(1)「遺址:指保存過去人類及其活動證據,其具考古學研究價值之空間遺存者。」 

(2)「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遺址一詞強調考古價值及地點,文化景觀則過於強調視覺美感,難以涵蓋上述「歷史路徑」作為交通、移動之線性空間,以及因文化、宗教形塑之神聖空間的特性。 

因此我們提出要求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文化資產」增列第十項「歷史路徑」,並增訂相關章節,或在文化景觀的定義上,改為「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或歷史路徑」,或在遺址定義中加入交通路線,明定古道之法律地位,以免古道之破壞問題一再重蹈覆轍。   

參與連署說明:  自發生陽明山坪頂古圳步道翻新事件,登山客及環保團體有感於步道具有歷史價值,並且憂心相關政府單位對於步道大規模整治將會破壞當地自然景觀、微棲地生態和人文原貌,遂發起「立法救古道」連署活動。荒野陸續關注的步道議題有:林務局國家步道系統設計規範及藍圖、新竹霞喀羅古道、陽明山二子坪蝴蝶花廊步道、北投坪頂古圳步道、二格山步道等,持續參與關心步道的法律和政策,預防步道附近的生態遭到破壞,是荒野努力保護自然環境的方式之一。

加入守護行動  你也可以這樣做  

1.如發現工程建設有破壞自然環境的情況,立即上網或電話通報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www.pcc.gov.tw,通報專線0800-009-609 

2.持續關心古道議題

3.聯絡發起單位:樂山文教基金會02-2776-1978  

(本文刊載於荒野協快報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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