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國際回顧:碳交易「商機」大 交易制度惹爭議
苗栗縣財政處長韋伯韜
苗栗縣環保局課長吳冬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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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撰文:何靜茹、林穆琳
《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正式生效,規範在2008年至2012年間,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平均至少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減低5.2%,預計在2012年總共要達成50億噸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
《京都議定書》也設計了一套機制,讓已開發國家可以對外購買碳排放權,或者投資開發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排項目來換取本身的減碳額度。碳交易市場的存在,一方面讓已開發國家能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大減排量,降低對經濟的衝擊,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也可從中獲取最新的綠色技術和設備,以減緩未來排放量的成長速度。但這樣看似經濟與生態、強國與弱勢國家的雙贏局面,卻也潛藏了不少矛盾和迷思;多年來對碳交易的各種反省及隱憂的聲音,始終不絕於耳。
2008年7月,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與中國國電集團簽署協議,將在未來5年內收購國電集團下屬的國電泰州2臺百萬燃煤機組和國電北侖三期超超臨界2臺百萬燃煤機組的減排額,該CDM項目資金額度為1億美元。類似這樣的交易案所帶來的龐大商機,正是成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如雨後春筍相繼成立的主因;歐洲的碳交易市場發展最久也最為熱絡,美國的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於2008年1月開放碳交易,紐約商品交易所也已跨足這塊領域。
紛紛跟進的國家,還包括日本和澳洲,日本宣布於2008年開始試辦碳排放交易制度,澳洲則預計在2010年前執行碳排放交易計畫。在中國,首家環境權益交易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也於2008年5月在北京金融大街掛牌。上海、武漢、天津等地也都計畫相繼跟進。但被視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直到2012年才需履行減排量,無法直接以減排指標來交易,而是以清潔能源及減排技術的轉讓為主要方式,透過國際的碳基金公司或世界銀行等機構,來出售碳排放權;這些負責轉手、仲介的金融機構也因而惹來「二手販子」之譏。
這正是碳交易制度最惹人非議之處,當污染被這些「綠色販子」化約為數字,成為市場的買賣標的時,人們往往無法真切感受環境惡化所帶來的影響。更何況目前環境所面臨的嚴峻挑戰,絕不僅止於溫室氣體的減量問題,把主要目標鎖定於此,有可能過分簡化了環境問題。
美國國際集團在2008年4月宣布,將注資400萬美元用於中國和美國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以補償公司2006年所排放的62萬噸溫室氣體總量,其中200萬美元將投資在中國的新疆和四川農村。7月,台塑集團針對大煉鋼廠及八輕,提出考慮在中國種樹以求通通環境影響評估,「污染留在台灣,樹種在中國」,因而引發更多人不滿;碳交易制度有如鼓勵「在甲地污染,卻在乙地補償」,正是另一引人詬病之處。並且這些碳補償計畫究竟能不能達成減量目標?風險很大,目前全球也缺乏一個可信賴的機制和平台可以居中監督控制。
再者,這個制度也讓一些不肖的投機客有機可趁,他們甚至會鑽制度漏洞,「創造」出原本不存在的溫室氣體,大發環保財。例如非洲許多鑽油井的露天油氣燃燒槽必須維持開放,持續造成有毒污染。而碳交易制度透過種樹的「碳中和」方式,也引來「碳殖民主義」的批評。已開發國家以「碳交易」為名在弱勢國家到處圈地「種樹」,卻沒有考慮到當地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環境生態,這很有可能剝奪了他們的土地和用水,對當地人而言並非全然有利。
這類以改善環境為名而成立的全球性金融新遊戲,落實在不同國家,不同的步調和發展,也可能衍生出更多相異的社經問題。像美國原本傾向限制其國內企業向國外購買排碳權,但2月美國一家財經公司就曾分析警告,如果確實這麼做,那麼其消費能源價格將因成本增加而顯著上漲──除非是轉向第三世界碳交易價格低廉的國家購買!在台灣,則因溫室氣體減量法未落實,同時未正式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國內卻已有不少單位試圖與碳交易沾上邊;包括政府以碳補償來為高污染企業通過環評解套,也有民間機構在認證及確切核算方法尚未定案的現在,即召募農民造林並收取手續費,未來若有爭端,將產生於法無據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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