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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至上 正當法律程序放一邊?

2014/07/2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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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國庫收入至上 正當法律程序放一邊?

 

記者徐敏 /台北報導

 

        台灣經過幾次大規模的社會運動,正當法律程序議題漸漸為民眾所重視,然而課稅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卻鮮少被注意。前大法官許玉秀就曾指出,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第二是(拔毛)課稅,稅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所以國家要從人民身上拔毛(課稅),一定要依照正當法律程序。「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週日(7/27)晚間六點,播出7月份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及違反之效力」研討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黃源浩,談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稅捐機關要調整人民漏稅需報經財政部核准的程序問題,就強調這並不是裁量規定,而是要求稅務機關一定要去履行的正當法律程序。

 

        黃源浩表示,由於納稅人在法律上有所謂的私法自由、契約自由的權利,為了防止納稅人濫用這些權利來降低或減少原本應當發生的稅捐債務,各國的稅捐法令都有防止或調整這類的稅捐規避。如我國在企業稅捐稽徵之領域,早已引入所謂「不合常規交易」之概念,作為租稅規避的一種重要類型。其中,又為了避免稅捐機關濫用這樣的制度,所以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一當中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黃源浩指出,條文規定說,今天營利事業被查到,報稅時有關成本費用安排攤計如果虛增、灌水、不合常規的話,稽徵機關可以予以否認,但必須經過財政部核准。重點不僅在於「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這樣的實體要件,更在於「報經財政部核准」這樣的程序要件。但是如果財政部沒有核准或稅捐機關根本沒有報怎麼辦呢?他舉例行政法院判決有些認為稽徵機關可以補報,也有認為這一條並非強制規定,稽徵機關仍有裁量是否報財政部核准之餘地。但黃源浩不以為然,他強調這並不是裁量規定,而是要求所有人一定要去履行的一個正當程序;他認為,不希望看到公務人員在違反法律正當性的同時,又以依法行政之名,做侵害人權之實,所以強調依法行政的同時,就是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黃教授以法國法為例指出,法國法的做法就跟台灣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接近,不是稽徵機關自己講就算,必須把案子提到一個公正的第三人「權力濫用諮詢委員會」去,大概有七、八個人組成(大學教授兩名,會計師工會代表兩名,稽徵機關沒有代表,律師公會代表兩名,然後有一個人可能是國家的審查官),要通過「權力濫用諮詢委員會」的審查,才能夠讓其他人覺得你租稅規避是沒有問題的。黃源浩以他去法國唸書時,想研究法國的租稅規避,結果沒有什麼案例可言,彰顯法國人因為也有考慮到不守法的人除了納稅義務人之外,還包括稽徵機關,所以提出公正的第三人「權力濫用諮詢委員會」的制衡作用是有其效果的。

 

        黃源浩進一步指出,反觀我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它是一個內部控制措施, 雖沒有像法國需要公正第三人特別委員會,但必須經過財政部核准,程序上至少讓上級有個看看的機會,讓上級在案件明顯有問題時,敢跳下來處理。但實務上,恐怕因為國庫主義至上,法官愛國教育所致,核課的過程,完全忽視了正當程序的要求。黃源浩表示,翻遍德國跟法國的稅法教科書都說,稅捐稽徵行政以「拘束行政」為前提,以「裁量行政」為例外。只有很少數的例外,大多數的案情當中,是不容許裁量出現的。黃源浩強調,不是說行政法院或稽徵機關說課多少就多少。稅務機關有義務去探知當事人到底賺了多少錢,到底應該實現多少公法之債。他呼籲並強調,所得稅法43條之1,不是裁量規定,不是任意規定,它是個拘束關係。簡單的說,報經財政部核准,是個必須經過的程序,如果沒有履行,應該是一個重要的瑕疵。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黃教授談的是對稅捐機關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的問題,從內部控制如果沒有效果,外部監督應是比較理想的方式,可以考慮成立所謂的稅務法院,也甚至都可以要求法官保留。許玉秀認為,稅賦當然是國家生存與運作的必要條件,也因為它很重要,所以它必須來自正義的基礎,國家就是要有能力實踐正義,才可能要求人民遵守規矩,如果國家是依照正當程序來徵收稅賦,人民也會繳得心甘情願!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朋友們按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有你有我的關心,台灣賦稅人權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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