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千瓦的能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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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有一家名為「一人一千瓦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成立,透過NGO及其他媒體平台的報導,在臺灣的社會中進行集資活動。其資訊如遠見雜誌之介紹,請參考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25564.html

搭著公民意識及反核四議題的順風車,祭出「能源自主」及「公民電廠」的大旗,由某學社社長所領銜發起的「一人一千瓦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NGO的支持下於五月成立,實收資本額800,000元,公司登記的董監事名單中並沒有該社長本人,而是由其夫婿掛名董事長。公司成立的願景,如斯說道:「我們是一群願意以協力的方式來落實能源正義的公民。藉由共同參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屋頂出屋頂一起用公民電廠來實踐綠色能源…自己的用電自己發,自己的決定自己扛。創造公民能參與綠色能源生產的長期投資。因此,我們共同發起一人一千瓦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對於能源自主,包含能源知識的自主及能源使用的自主一向全力支持並致力推廣,對於上述公司的成立及集資行為,完全予以尊重,也本無置喙之地。只是從其操作的方式及訴於公眾的訴求內容看來,實有含糊誤導公民之處,本於能源專業及良心,特向公眾述明,以為公民及該公司經營者參考。

以下以該公司公開的操作說明,逐一檢視。

  1. 每單位為新台幣10萬元。可以投資>=一單位。
  • 這是一家營利事業,不是社團組織。一般公司的認股可以一張1萬元的股票為單位認購,這家低消就要10萬元。
  1. 保證每年發給股利>=2%。自2015年度結算後發放。
  • 營利事業有虧損風險,當虧損時依公司法是不可以發放股利的。太陽光電發電靠天吃飯,每年賣電收入不是穩定的數字,如何保證每年發股利2%以上?
  1. 再生能源法確保投資再生能源的投資效益。
  • 再生能源法是確保購電價格,不是確保投資者的投資效益。太陽不出來,風災、震災、電網事故等都是投資者,也就是這家公司要承擔的損失風險,再生能源法並沒有保證投資效益。
  • 這家公司是要投資太陽光電系統並賣電給台電公司,藉以收取賣電收入來支付公司的開銷及分發股利。這就和公司的經營績效有關係,你投資的10萬元,這家公司也許只能建置1千瓦,但你自己找人作,也許能建置1.2千瓦,賣電收入自然較多,收益會較好。這種事情誰來監督?還是你願意只管丟個10萬元,其他的不管了?
  1. 沒有屋頂但參與投資的股東,可以「認養」在別人屋頂上的太陽光電系統。
  • 這是個很奇怪的講法。想想,如果你今天投資一家公司而這家公司全資去蓋一家工廠並100%擁有這家工廠,那你依法實質上就可以依照你在公司的股份權利擁有那家工廠,何必認養?

其實以上的操作都和一般集資行為沒有太大差異,真正的重點在於這種集資投資行為真的對所謂「能源自主」及「公民電廠」有幫助嗎?

以下一樣依其公開揭示的說法一一予以檢視:

  1. 以公民能源自主的決心,我們共同投資公民電廠。自己用的電,自己投資。自己用的電,自己決定。
  • 該公司的運作方式,是在租來的屋頂上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發的電則用新拉的電線和該建物附近的台電公司配電線桿併聯,匯入電網,藉由獨立的售電表計度向台電公司收取電費。情境一:你投資錢讓該公司在別人家屋頂施設系統賣電,這個綠電也不會送到你家,你還是用台電公司的電,何來「自己用的電,自己投資。自己用的電,自己決定。」?情境二:你出租屋頂收租,該公司在你家屋頂施設系統賣電,這個綠電由你家附近的住戶共同用掉了,不是全部你家用,大部份你還是用台電公司的電,而你也没投資,何來「自己用的電,自己投資。自己用的電,自己決定。」?情境三:你出錢出屋頂讓該公司在你家屋頂施設系統賣電,這個綠電也會由你家附近的住戶共同用掉了,不是全部你家用,大部份你還是用台電公司的電,何來「自己用的電,自己投資。自己用的電,自己決定。」?
  • 太陽光電發電時有時無,在大陰天或夜晚時,系統不發電,但系統的變流器還是要待機,還是要台電公司供電給變流器待機使用,我們可以決定自己用的電從何而來嗎?
  1. 每人投資十萬元,裝置1千瓦太陽光電,確保自己未來20年的民生用電。
  • 這就在唬弄公民了,依照該公司的運作模式─租屋頂,建太陽光電系統,和台電公司簽20年長約賣電。表示所發的電都併入電網,並不是直接供給家庭使用。情境一:萬一外線停電,所有與之併聯的小太陽光電系統都必須自動跳脫,停止發電。何來確保用電20年?情境二:如1所述,除非你在自家屋頂自己投資一個能夠全額滿足你家用電量的太陽光電系統,否則你使用的電不是你投資的,是台電公司的;也不是你能決定的,是由台電公司決定的。遑論確保自己未來20年的民生用電?

由以上的檢視分析可以了解,這家公司純粹是一家營利事業,其操作手法和現在市場上的太陽光電投資客並沒有不同,差異只在他們向大眾集資的說詞是打著公民電廠,自主能源等口號,並找了些NGO來背書,利用近期臺灣社會萌生的公民意識做號召,讓對能源領域不熟悉但因對政治或核四不滿的公民投入參與。然細細分析,這些作為對促成能源自主並沒有幫助。因為最大的問題點在於該公司採取的操作模式是將太陽光電的電力全部併入台電公司的低/高壓配電線網路來賣電,而低/高壓配電線的電力一來無法往上昇壓送到遠處,二來只能在發電地點附近即發即用,並且為了電網安全性,只要配電線網有停電狀況,所有與之併聯的太陽光電系統都要自動跳脫停機,不可送電到電網中。因此,就算經由這些集資投資設置了幾MW的系統,一旦電網因天災人禍而停電,可憐的投資大眾仍舊無電可用,形成大熱天家屋頂有太陽光電系統,家中還是無電可用的窘境。這何來能源自主?空有公民電廠,無法發電有何意義?

德國一直以來都被臺灣的NGO吹捧為臺灣發展再生能源要學習的對象,事實上,臺灣政府也是師法德國的方式,採取FIT 躉購制度的政策工具來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怎麼在德國由私部門成就的再生能源奇蹟,移到臺灣,就變成要政府來做,就變成集資的訴求之一:「政府不做,我們自己做。以公民能源自主,確保我們要的未來」呢?

而德國民眾裝設太陽光電系統的模式和現在該公司要運作的模式是全然不同的,德國的能源自主強調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而該公司要走的是全額躉售的路,這是全然不同的路,而後者更達不到所謂能源自主。如果該公司沒有改變其操作模式,或要求台電公司改變併聯規則,那該公司標榜的訴求將成國王的新衣,公司的經營者實須深思這些困境!

本文同步發表於 http://blog.xuite.net/huasan.chen/energy/2267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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