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訟判決扞格矛盾惹民怨 記者劉穎/台北報導 近日新聞報導台灣稅制不符公平正義,中研院士連連開砲,呼籲稅制別太複雜,租稅政策要簡而明,太複雜,不僅課不到稅,還會惹來民怨。長期關心台灣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周日(7/13)晚間六點將繼續播出今年5月31日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研討會,提出目前行政法院的爭訟因不受刑事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及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對事實各自認定不受拘束,因而造成許多判決扞格矛盾,形成國家司法資源浪費
稅務爭訟判決扞格矛盾惹民怨
記者劉穎/台北報導
近日新聞報導台灣稅制不符公平正義,中研院士連連開砲,呼籲稅制別太複雜,租稅政策要簡而明,太複雜,不僅課不到稅,還會惹來民怨。長期關心台灣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周日(7/13)晚間六點將繼續播出今年5月31日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研討會,提出目前行政法院的爭訟因不受刑事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及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對事實各自認定不受拘束,因而造成許多判決扞格矛盾,形成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影響人民合法的訴訟保障。
民刑事判決結果,在行政爭訟中究竟能不能當做有利的證據來使用,一直都存在程序上及實體上的爭議。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黃俊杰教授提到,因為時空背景與法律制度的不同,納稅人與稅務代理人應該對歷經40、50年的過時判例,是否還是可以繼續沿用提出質疑;同時稅務的案件不能夠單純從行政獨立自主,而完全忽略其他的案件,當行政法院不採用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所認定事實,應該做適當的說明。他舉出判例:法院判決認定A B是刑事詐欺行為的受害人,但是國稅局卻認定AB應將詐欺集團給的「紅利」及「利息」依所得稅法71條申報其他所得,既認定是詐欺行為,又認定有其他所得,判決明顯扞格矛盾。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稅務委員會黃協興副主委提到,在實務上常遇到一些問題,看了很多審判書看到最後越看越沒興趣,因為審判書其中百分之90都是納稅人有理由,但是到最後納稅人卻是輸。他舉了與另一位會計師共同處理的一件歷經9年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稅人以新台幣一億元買了一支新銀行的股票,但後來兩、三年的市場的行情都是一股七、八塊錢,最後只好以七塊錢賣了,總金額七千萬,但國稅局卻認定淨值有3成,共計三千萬要根據贈與稅第5條第2款視同贈與繳納贈與稅,納稅人不服提起訴訟,一路打打到9年半才打贏,中間國稅局的答辯理由卻是:你就是有錢,繳一點稅有甚麼關係。
黃俊杰教授提出幾項呼籲,第一、當行政訴訟牽涉到刑事,應依行政訴訟法177條,在刑事確定前暫停行政訴訟,待刑事確定後,行政訴訟應在該認定基礎事實下,作為後續行政判決。第二、當刑事判決確定事實,是作為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行政法院應依刑事法院的判決,行政機關依此作為後續的處分,行政法院也應該予以尊重。第三、稅捐的課徵涉及納稅者基本權,稅捐的裁罰必須要求真實確實性才能作為後續的處理,稅捐機關引用刑事證據也必須經過自行調查。
不管是民刑事或是行政上,事實真相只有一個,然而因為行政法院的判決,不受刑事法院判決的拘束,造成前後判決不一致,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提到,關於A公司負責人墊高土地價格,做虛偽買賣製造虧損以規避未分配盈餘稅的案例,其中北高審102年度訴更三第69號判決,因為有對金額進行實質調查,查明上訴人非實際使用帳戶的人,而將原處份撤銷;然而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82號,引用420號解釋實質課稅原則,規避12條之一,也不談66條之8規定,調整納稅人之所得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使得為之」,而逕以行政法院判決不受刑事判決拘束,除了把原判決廢棄並自為判決,將案件做徹底的結案判決,如此相同事件,前前後後做了多次不同判決,浪費司法資源亦讓人民無所適從。更多精采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是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收聽本集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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