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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看「產地」 謠言不可信

2008/11/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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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林佳蓉/嘉義報導】

  購物別光看條碼!網路流傳一則訊息,呼籲消費者購物時應看條碼,以免買到「黑心食品」,部分民眾便受此訊息影響,以條碼作為購物指標。事實上,條碼前三碼顯示的國別不一定是產品製造地,消費者應以包裝標示的原產地為準,條碼只可作參考。

  「黑心食品」消息頻傳,網路上也流傳一則訊息,內容主要是告知消費者,購物時可用條碼作為辨識商品產地的指標,條碼前三碼「690~695」是中國大陸製,「471」則屬台灣製<註一>。嘉義大學外國語言學系應用外語組三年級廖珮娟表示,曾在學校公佈欄看過一則關於「購物應看條碼」的公告,且公告內容類似網路流傳的訊息。廖珮娟以前購物會看包裝標示的原產地,但得知此訊息後,便以條碼作為購物指標。除此之外,也有民眾表示,曾在電視新聞看過類似的報導。「我原本只會看品牌,新聞報過之後會特別注意條碼。」民眾李雀后說。

照片

條碼前三碼顯示為台灣(471),原產地卻標示為中國大陸。
記者林佳蓉/攝影
 
  部分消費者得知此訊息,便以條碼作為購物指標,但有民眾在檢查時發現,條碼前三碼顯示的國別和包裝標示的原產地不同。「明明條碼上就是標台灣製造的,可是包裝標示上卻寫製造地是中國大陸。」廖珮娟表示。對於「產地與條碼國別不符」的現象,她選擇相信「條碼」。廖珮娟說:「我認為條碼是對的,畢竟學校公佈欄都已經張貼了,應該不會錯。」然而,根據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Taiwan)公告,商品所有者或代理經銷商<註二>,只要在當地有註冊公司,便能依其公司所在地,向當地GS1組織<註三>提出條碼申請需求,條碼前三碼便會因公司申請的所在地不同而改變。因此,條碼前三碼顯示的國別,並不代表就是商品的原產地。
 
  根據國際條碼申請規定,一般商品申請使用國際條碼的對象,主要為商品品牌的所有人或公司機構。如果商品是代工生產,則有可能在中國大陸生產後,再出口至其他地區。國際條碼經由供應商、進口商或批發商,向當地GS1組織申請,取得條碼後印製於商品上,則有可能出現非產地國別的商品條碼。假設中國大陸某公司的產品,計畫在台灣販售,則此產品的條碼可由中國大陸總公司統一申請,也可由台灣代理經銷商另行申請。如果是前者申請,條碼前三碼便會顯示「690~695」;由台灣代理商申請,條碼標示則為「471」。因此,標示為「471」的商品,可能是台灣製造、中國大陸製造,或其他國家製造;「690~695」的商品,除了是中國大陸製造,也可能是其他國家製造。商品條碼策進會推廣部專案經理朱秀貞表示,國際條碼是一套商業體應用的標準和工具,消費者若想得知商品產地,仍須以包裝標示的原產地為準。

  對於購物時應以包裝標示的原產地為準,有民眾表示,有些商品原產地標示不清楚,有些則用英文標示,看不懂英文的人便無法辨識。關於商品原產地標示不清的現象,目前已有法令規定,要求廠商必須標示清楚。行政院衛生署也於今年一月公告,進口食品的包裝標示中應有中文產地名稱,原產地若用英文地址標示,仍須以中文註明,否則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註四>。民眾應避免購買包裝標示不清的商品,以求自保。

  消費者購物時若有「產地情節」,不能僅以條碼作為唯一辨識,還是要以包裝標示的原產地為準。另外,消費者在購買時也應多加留意,盡量不要購買標示不全的商品,以免吃到「黑心貨」,損害自己的健康。

  <註一>此編碼為商品條碼之前置碼。欲了解國際條碼前置碼,可參考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Taiwan)之公告。
  <註二>擁有產品規格決定權的公司或機構,如進口商或批發商。
  <註三>即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Global Standard Number one)。商品條碼有嚴密的分配體系,須經過國家代號的分配與授權,再由各會員國的商品條碼專責機構,對其國內的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等授予廠商代表號碼。
  <註四>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細則第13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三、由國外輸入者,應依本法第17條之規定需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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