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變軍火庫,如何收回房屋?
【新聞疑義1392】租屋處變軍火庫,如何收回房屋?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中市西區一間出租套房房東,因房客失聯擔心出事,報警開門進屋了解,赫然發現屋內藏放火力強大的美軍突擊步槍、衝鋒槍等槍械及子彈,懷疑是黑道租屋做為軍火庫,並循線逮捕藏槍的廖姓男子。警方不費吹灰之力查獲大批槍彈,覺得不可思議。初步了解,這批槍彈疑為一名黑道大哥所有,這名大哥因涉及他案而交由小弟保管,自己月前出國「避風頭」,結果仍被查獲。台中市第一分局六日接獲一名房東報案,指他五權八街出租套房的房客已兩個多月沒出現,也未繳一萬元房租,擔心房客出了意外。員警在房東陪同下開門進入了解,意外在屋內櫃子發現藏有大批槍械。警方清點取出的槍彈,包括霰彈槍、衝鋒槍、突擊步槍、克拉克手槍與沙漠之鷹手槍共十五把長短槍,各式子彈八百廿七發。警方估計,被查扣的長短槍,黑市價格至少六百萬元。警方依租屋契約追查租屋者,但身分是偽造,再採集槍枝上指紋,查出廿八歲廖姓男子,和人在國外的黑道大哥與另名男子涉案。員警前天持拘票到廖住處逮人。廖供稱,被查到的槍械中,只有兩把克拉克手槍是他購得,賣家已死亡,其他是在逃的大哥所有(聯合報103年6月10日報導: 房東探房客 赫見套房變軍火庫)。
【疑義】
一、本案出租人如欲終止該租賃、收回房屋,首先要釐清是其間是不定期租賃?還是定期租賃?
按有關終止租賃收回房屋之規定,有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以及民法相關規定。
其中,土地法第100條,依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有案。雖原判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為依據,但第三四八九號解釋已將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之意旨,係適用於不定期租賃,如為定期租賃,則應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而所謂不定期租賃,除了「租賃確未定期限屬之」外,亦有因符合民法第422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第451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之規定,而成為不定期租賃者。
是本案出租人如欲終止該租賃、收回房屋,首先要釐清是其間是不定期租賃?還是定期租賃?
二、出租人在簽約時,記得要將出租人在簽約時,記得要將「房屋之使用應依法為之,不得供非法使用…違反者,得終止本租賃契約」文字,明載於契約內,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按終止或解除契約,基於誠信原則,解釋上,應以「重大事由」為限。
本案報導如屬實,承租人將租屋處變軍火庫,應屬重大,如屬不定期租賃,本案出租人自得依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之規定,終止租賃收回該房屋。
反之,如屬「定期租賃」,而且當事人間亦有「承租人不得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之約定,那出租人亦得依約,終止租賃收回該房屋。
所以,出租人在簽約時,記得要將「房屋之使用應依法為之,不得供非法使用…違反者,得終止本租賃契約」之文字,明載於契約內,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下學期(103-2)課程預告,房地產新飆股,生態趴趴GO ,學法律買好房,家事家法等,屆時歡迎報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14508928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