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判決 法官常「先有答案再找理由」? 記者蔡佳靜/台北報導 法官判決常是「先有答案,再找理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5月31日在研討會上列舉多件離譜案例,指出許多法官常對人民「挑三揀四」,只因早有既定成見,尤其在稅務爭訟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高度不信任,不斷要求補資料,但資料補齊後卻又不予承認。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九)之「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研討會,稅法相關學者、法官、律師、會計師等專家齊聚,探討行政法院之判決,就稅務相關事實之認定,
稅務判決 法官常「先有答案再找理由」?
記者蔡佳靜/台北報導
法官判決常是「先有答案,再找理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5月31日在研討會上列舉多件離譜案例,指出許多法官常對人民「挑三揀四」,只因早有既定成見,尤其在稅務爭訟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高度不信任,不斷要求補資料,但資料補齊後卻又不予承認。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九)之「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研討會,稅法相關學者、法官、律師、會計師等專家齊聚,探討行政法院之判決,就稅務相關事實之認定,與民事、刑事判決矛盾、歧異的荒謬現象。長久以來,稅務訴訟案件民眾勝訴率不到10%。誠品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隆鴻表示,行政法院法官太與世隔絕、專業度不足,因此在稅務案件中多傾向採用有利稅務機關的證據,使人民難以勝訴。
黃士洲舉出實例表示,某甲土地遭H公司佔用多年而提起民事訴訟,最後H公司賠償甲歷年來的租金。此時國稅局若要針對租金課稅,理應分不同年度核課;沒想到國稅局竟因過去年度已逾核課期間,竟將甲收到的損害賠償當作「一次性支付」,成為當年度的其他所得,以龐大累進稅率課稅。使某甲不但不能扣除租金收入的43%成本費用,原本逾越核課期間不能再課徵的稅款,還因累進稅率提高,而「加倍奉還」國庫。某甲對國稅局提出行政訴訟,最後依舊遭法院判決敗訴。
更誇張的是,當某甲提出財政部解釋函令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張公務員因案復職一次補發多年薪資,可以列為不同年度的所得,為何他一次取得多年租金,卻全部被當成取得年度的所得必須按累進稅率繳稅?稅務人員竟答:「公務員是公務員!你是你!」黃士洲感慨,這種態度令非軍公教人民倍感心酸。
他並舉另一案例:B公司因欠稅405萬元,公司董事皆被國稅局限制出境。其中一位董事某乙以個人財產提供欠稅擔保,國稅局解除其限制出境。隨後某乙辭去董事職,並據此向台北地院申請退還擔保的個人財產。然而法院竟以乙被限制出境並提出欠稅擔保的時候「仍具有B公司董事身分」,而駁回乙的請求。
「這很離譜!」黃士洲更痛批,從各項實例看來,法院根本是「先有結果,再決定理由」。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則指出,許多行政法院法官常引用過去判例作為判決依據,但其中很多竟包括民國40、50年代的陳年判例。當年的時空背景及許多法條,都與現在大不相同,早已不符民情,造成不公現象。
此外同樣一個事實,民刑事或行政法院卻有不同的認定,造成人民無所適從。黃俊杰說,雖然理應尊重行政法院有獨立認定事實的權責,但如果民事或刑事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行政法院若有不同意見,應踐行調查程序,而且必須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而不是直接捨棄,否則將對納稅人造成很大影響。
黃隆鴻表示,上述狀況多是由於行政法院法官專業度不足、而採信稅捐單位意見所造成。尤其稅官倘敗訴,將會面臨責罰等麻煩,通常會十分堅持己見。在此情況下,法官更容易判決稅官勝訴。
他感慨,民眾要避免稅務爭訟的麻煩,務必把握「黃金時間」:在稅單還沒下來時,若國稅局要求補資料,或已調閱民眾的資金流向時,就要趕快諮詢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意見,否則一旦走入訴訟程序,勝訴率微乎其微,恐怕也只能「涼拌」了。
圖一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指出許多法官常對人民「挑三揀四」,只因早有既定成見,對納稅義務人高度不信任。
圖二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許多行政法院法官常引用很多民國40、50年代的陳年判例,早已不符民情,造成不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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