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時效,要注意? 看新聞、學法律、保權益
【新聞疑義1391】求償時效,要注意? 看新聞、學法律、保權益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糖售地弊案造成台糖損失,台糖向前董事長吳乃仁等人求償4億多元,台中地院昨判吳乃仁免賠,因為求償時效已過;春龍公司和總經理潘忠豪需賠台糖5767萬元。台糖售地案,吳乃仁被控當台糖董事長時,接受當時立委洪奇昌關切,把台糖32筆土地賤賣給春龍公司,造成台糖損失。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已判吳乃仁徒刑定讞,洪奇昌無罪,潘忠豪徒刑8月,台糖前月眉廠長呂鈺玫也無罪。民事部分,台糖向吳乃仁、洪奇昌、台糖當時的資產處長劉柏誠、廠長呂鈺玫和潘忠豪與春龍公司,共求償4億938萬元;台中地院昨判潘忠豪和春龍公司需賠5767萬元,其他人不需賠。法官指出,侵權求償行為,消滅時效為2年,台糖售地案,台糖在95年已知情,卻遲到101年才對吳乃仁等人提出求償,已過時效;台糖向春龍與潘忠豪求償,是依民法和公司法,時效15年,目前仍在求償時效內。法官說,春龍當時向台糖買的地是農業地,合理市價為6億8211萬元,春龍買完變更為工業用地,合理市價增為7億4485萬元,增幅為9.2%;但春龍買地價格為6億2688萬元,因此該公司獲利為6億2688萬元乘以9.2%,等於5767萬元(聯合報103年6月10日報導: 求償時效過 吳乃仁免賠台糖)。
【疑義】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是如公司法另有規定,或屬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或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定者,自應從其規定;反之,法律均未就其規定較短期間,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至於消滅時效之起算,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消滅時效之中斷,則規定於民法第129條以下規定。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法官指出,侵權求償行為,消滅時效為2年,台糖售地案,台糖在95年已知情,卻遲到101年才對吳乃仁等人提出求償,已過時效;台糖向春龍與潘忠豪求償,是依民法和公司法,時效15年,目前仍在求償時效內;如均無消滅時效中斷問題,應該尚可理解。
惟最重要的是「看新聞、學法律、保權益」,看了這則新聞以及前開簡析,相信大家對於求償時效,以後會更注意。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下學期(103-2)課程預告,房地產新飆股,生態趴趴GO ,學法律買好房,家事家法等,屆時歡迎報名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14508928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